一、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
1、执行机关
原则上由一审法院执行,如情况特殊,可报二审法院执行。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维持判决可自行执行。
2、执行依据
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后送达)。
3、申请期限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天起计算。
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赔偿金,通知银行划拨。
逾期不履行,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授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
拒不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如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基本相同的行为,则判决撤销,并提出司法建议。
5、执行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
1、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被告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经准许,可以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3、原告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除外情形为: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4、原告举证期限
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申请延期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供。
法院收到的证据,出具收据,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