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地点的意义
1、合同成立地点在诉讼法上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合同成立地点可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为诉讼管辖地点。
2、合同成立地点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二、合同成立地点的判断规则
1、口头形式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通常也就是承诺到达的地点。
2、书面形式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意思实现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的地点(意思实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交叉要约
第二个要约到达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为客观实在的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
2、原则上是缔约过失与违约的分界时点;
3、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以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为该订立合同时的最后时点。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1、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规则
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因其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否须经批准或登记不同而存在差异。
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及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也各有特殊性。
2、以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普通书面形式(合同书)的,在诺成合同场合,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要物合同场合,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如果交付标的物在前,则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特殊书面形式(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以意思实现方式成立合同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意思实现时合同成立)。
4、以交叉要约方式成立合同
第二个要约到达时,合同成立。
一、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
1、交叉要约欠缺形式上的承诺,后者省略了承诺通知,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且尚在意思自治范畴。
2、事实合同关系则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依事实过程即认有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交叉要约
1、语义
交叉要约,指合同当事人采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提出两个独立但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
2、效力
三、意思实现
1、特征
承诺无须通知;受有严格限制,要求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预先的声明;合同自出现认定承诺意思的事实或行为时(承诺意思实现时)成立。
2、意思实现仍是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条文使用了承诺不需要通知字样,显然将意思实现作为一类承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种承诺是一种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3、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差异
默示的承诺属于须经受领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行为只是默示承诺的成立,如欲发生承诺的效力,还须关于该承诺的行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意思实现则属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承诺须经受领原则的例外情形,故于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合同成立,无须另行作出承诺的通知,也非于承诺的通知到达时生效。
4、意思实现的构成要件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
一、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订立所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2、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后者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前者的含义广泛,既含有合同成立这个环节,又包括缔约各方接触和洽商的动态过程,可以说涵盖了交易行为的大部分。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缔约主体,即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所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缔约主体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通常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合意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作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意原则上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内容的一致,对合同条款在客观上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原则上依合意的达成而成立,仅在要物合同场合(比如保管),在合意之外还要求物的交付和其他给付的完成。
一般对于合同的必要之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非必要之点,如经当事人特别表示,亦须达成合意,才能成立合同。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1、合同约束力的发生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效力
狭义上合同的效力:基于合同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狭义上的合同效力要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
广义上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经过法律评价所反映出来的效果,具体包括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及效力未定等情形。广交上合同的效力,也要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3、债权或期待权的发生
合同成立后,通常是同时生效,并因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当事人有履行其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如果约定有期限,则到期时可以请求履行。
如果合同是附条件的,由于条件成就与否并不确定,这时当事人之间只是存在期待权。
一、承诺的定义
1、合同法规定承诺的两种类型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预想模式),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由受要约人作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
受要约人的承诺行为,可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向要约人作出
非向要约人作出同意表示不构成承诺。
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视为向要约人作出。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答复中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是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是一项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承诺有效。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方式
1、明示的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承诺,虽然没有用语言文字的形式,向要约人表达承诺意思,但通过向要约人作出特定行为,也同样表达了承诺的意思,因而,仍然是需要承诺的通知的。
3、沉默
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未在某一既定期限内作出拒绝的表示,就视为承诺。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