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贪污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贿赂犯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征:利用职权。
程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分工
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涉税案件(并非全部);伪证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
产生:法律规定。
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2、诉讼代理人
产生:委托。
委托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被告人。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诉讼权利: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3、证人
主体: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否。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然人),经过聘请或指派。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是否回避:是。
5、翻译人员
仅、检、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1、公诉案件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诉案件
自诉人、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2、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提出控告;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出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提出量刑意见;
和解的权利;
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3、被害人
无刑事上诉权,有权请求检察机关对判决提起抗诉。
4、自诉人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状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执行权、申诉权、上诉权。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1)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5、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