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016年1月4日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权力主体: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侦查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检察权权力主体:检察院。

检察权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权力主体:法院。

审判权职权内容: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审查、裁判实体和程序问题);其他职权(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证据调查核实权、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和及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含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其他法律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第二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死缓复核、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二审、强制医疗案件复议审理中,发现原裁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均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因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不能请求、汇报,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体现: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疑案作无罪处理:证据不足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无罪判决(第一审阶段)。

注意: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加刑事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特点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者主要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主体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1、通说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2、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的矛盾,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3、诉讼效率

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刑事诉讼价值、职能、构造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价值

1、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3、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职能

1、控诉、辩护、审判的关系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2、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法院

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构造

1、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

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2、弹劾式诉讼

私人追诉;不告不理;神明裁判;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

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

3、纠问式诉讼

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刑讯合法化、制度化。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要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法定证据制度。

4、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5、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6、混合式诉讼

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行使刑事诉讼主体的权责,为刑事实体法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可以避免、减少实体上的误差。

实现繁简分流、保证效率。

2、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弥补并创制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3、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