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执行、适用、遵守、保障

2016年10月17日

一、宪法实施

1、宪法实施=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宪法遵守。

宪法执行:国家代议机关和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宪法适用: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

宪法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一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

2、宪法实施特点

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对宪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方式包括直接制裁和间接制裁两个方面:

直接制裁:直接根据宪法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用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违宪行为。如撤销违宪法律、罢免违宪领导人。

间接制裁: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宪法实施保障

1、政治保障

党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

2、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指宪法主体遵守宪法、认同宪法、信仰宪法。

社会保障需要培养宪法意识。

政治经济基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强化宪法权威,培养宪法至上观念。

通过各种民主的政治实施,锻炼公民的参政、议政能力。

进一步加强宪法知识的教育与普及,推动宪法意识发展。

12月4日:国家宪法日。

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3、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即宪法自身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包括: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两个最高(行为、规范)。

宪法明确规定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地方各级人大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

2016年10月14日

一、宪法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也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

3、宪法惯例

指宪法条件无明确规定,但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与宪法同行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

我国没有。

5、国际公约

是我国渊源。

二、宪法典结构

1、不成文宪法往往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宪法结构问题。

2、成文宪法一般由序言、正文、附则构成。

3、我国现行宪法结构

除序言外,正文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

宪法概述、词渊,宪法与法的关系

2016年10月13日

一、宪法概述

1、宪法:用法律约束国家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

2、主体:公民、国家。

3、调整对象:公民行为:权利。国家机关行为:权力。

4、法律关系: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

二、宪法的词渊

1、现代宪法的两层含义:根本法、组织法(国家机关组成)。

2、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的代表人物是郑观应:盛世危言。

3、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三、宪法与法的关系

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所有特征

2、宪法是根本法,地位高于一般法。

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修改

2016年10月12日

一、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

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使国家权力合法化。

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他认为人民是制宪主体,为了制定宪法,需要成立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2、制宪机关

由公民选举产生。

我国制宪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3、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制宪草案、通过制宪草案、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宪法的修改

1、修宪权

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部分修改(对宪法个别条款的增加、修改、删除,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灵活性)。

3、我国的修宪程序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4、宪法的修改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属于临时宪法;

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1975、1978、1982年全面修改);

1978年:宪法(1979、1980年两次部分修改);

1982年:现行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未支付(已经支付)转让款

2016年10月11日

一、案情回顾

200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资成立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双方各持50%。其后:案外人陈某、张某、刘某、黄某、王某通过向公司出资先后成为隐名股东。申请人实际持股24.23%,被申请人实际持股20.51%,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2012年8月12 日,公司做出001号《股东会决议》:同意陈某退股,后股权变更为申请人持股30.48%,被申请人持股25.79%;公司确定股本金增加为510万元;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申请人退股,按公司股本金510万元计,申请人的退股金为155.448万元,从退股之日起未退股本金根据年利率25%计息,且最迟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公司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盖章,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和其他四位股东均签名。决议做出后,公司暂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012年9月28日,公司剩余股东做出了由被申请人按155.448万元价格收购申请人所持有的公司30.48%的股权的003号《股东会决议》。

2012年12月19日,公司再次核算,计算出应向申请人退款1,512,311.19元。核算完成后,公司原法人代表和现法人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2012年12月20日做出了股东会决议,相关各方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见证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被申请人持73.86%的股权。转让后,因股权转让价款较大,被申请人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并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不仅注明欠款利息为年息25%,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且承诺“如到期不能还清,每超过三个月按增加20%计算”。被申请人在该《欠条》上签名加盖指印。被申请人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

二、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股权款本金人民币1,512,311.19元,以及按年利率25%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1,102,726.91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本案经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为: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12,311.19元,支付该项本金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年息24%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万元律师费;

三、本案仲裁费45,5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该费用申请人已经预付,被申请人直接付给申请人。

三、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1、仲裁执行的审理范围及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争议双方未达成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笔者注意到仲裁庭审理的内容和评判当事人是非的依据,是《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虽然《股东会决议》和《备忘录》没有仲裁条款约定,但是这两项法律文件与本案股权转让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

《股东会决议》中记载了申请人的股权由退股逐渐确定为转让,最终的转让股权及其过户却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备忘录》中显示的内容为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的计算及确定,相当于对该项股权的作价。既然当事人约定了共同做股权转让,而且被申请人也正是通过股权转让的途径取得了申请人让出的部分股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该以该协议书的约定为准绳来裁判。

2、《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申请人答辩称其股权的取得是通过了公司这个中转人,申请人退股事项均记载在多份的公司《股东会决议》里。但笔者发现,如按照退股行为确认,或是公司回购减少注册资本金,或是公司收回后再转给其他股东。公司是该项行为的股权和股权款的中转人,都需经过公司。而事实上,被申清人出具的证据没有证明其股权的取得经过了公司这个中转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股权取得没有这个环节,所以本案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退服。申请人所诉的股权转让及转让款支付请求均不是依据《股东会决议》,而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

该两种法律文书确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应混淆。至于被申请人所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仅仅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签,笔者认为,正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上、商议了申请人退出公司股份的事项,才逐步转换为转让的行为。申请人退出的股份,不是由公司来承接,而是直接过户到被申请人名下。

该项行为性质的改变,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他股东的同意也是真实的。该项转让须取得国家工商注册登记的确认和保护。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股价结构变化,依法必须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才能取得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该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署,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内容,不仅仅是办手续而已。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书》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发生纠纷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认和解决。

四、结语

本案例看似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但笔者及其团队对于申请人的委托依然不敢有丝毫懈怠,积极搜集跟本案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备忘录、欠条、股权转让协议书、见证书、企业变更信息查询单和发票等证件证明,认真查找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对条款内容仔细研究,以期做到有备无患。

在庭审中,对于被申请方的抗辩,代理律师有理有据有节进行反驳,集中主要力量攻破争议焦点,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策略有方。经过一番激辩,最终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107条规定,做出了了上述裁决,给了申请人一个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