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2016年7月29日

一、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1、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基本准则。

2、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

4、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5、审判独立

审判(审理、裁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外部独立: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

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6、检察独立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措施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决和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公正、效率、独立

2016年7月29日

一、司法公正、效率

1、司法公正

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

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性。

司法过程的参与性:认真倾听、说明根据、决定建立在证据基础上。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主体合法以及程序合法

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2、司法效率

与司法公正相比,司法效率更具有实在性与可见性。

司法效率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机构的精简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期间的适度性和严格性、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

3、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二者兼顾;冲突时,公正优先。

二、司法独立

1、西方学者的解释

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三权分立。

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据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

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

2、我国的司法独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2016年7月21日

一、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

1、社会是法的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2、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3、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础一致。

4、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的关系

1、法与经济

作为上层建筑,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变化,都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但是,法对经济基础有相对独立性,法还受历史、民族、文化等其他因素影响。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2、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法律必须服务于政治。

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对经济基础,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如政治)的关系中。

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活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3、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法作为上层建筑和科学技术之间是间接关系,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科技进步对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均有重要影响,拓宽了立法范围,对司法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步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有积极作用。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促进人们守法,又可能促进人们违法

法律既可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可以抑制科学技术的不良作用。

法的遵守、执行、适用,法律监督

2016年7月21日

一、法的遵守、监督

1、遵守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

守法的内容是广义的法律。

2、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是核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督

二、执法(法的执行)

特点:国家权威性;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可主动执法,不必等待案件的发生)。

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行政公开。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程序性:弱于司法。

主动性:较强的主动性,不基于相对人竟成。有被动性,如依申请的行政许可

三、司法(法的适用)

国家权威性。

国家强制性。

严格的程序性与合法性。

需要法律文书。

基本原则:

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的性质(判断)所决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事实(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广义的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由人大制度产生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对象是案件,裁决纠纷,处理案件

程序性: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被动性:案件发生为前提。不告不理,告多少,理多少。

法与其他规范的联系与区别

2016年7月8日

一、法律规范

1、产生方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规范是自发演进生成。

2、意志属性: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规范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

3、保证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规范依靠传统、领袖魅力、社会舆论保证实施

4、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于主权范围内,原始规范适用于氏族血缘共同体。

二、法与政策

1、意志属性:法体现国家意志,有普遍效力,向全社会公开。政策体现全党意志,效力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不公开,但须以法界定。

2、表现形式:法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策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保证实施的力量: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政策依靠党的纪律。

4、调整范围上:法的调整范围较小;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成员的要求比法的要求高。

5、稳定化和程序化:法有较高的稳定性,严格的程序性;政策灵活多变,程序性约束不如法严格和专门化。

三、法与宗教

1、产生的历史条件:法是社会发展到更高阶段的产物;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律。

2、产生方式:法是人的理性自觉制定或认可;宗教是迷信和盲目的信仰自发形成。

3、调控范围和作用:法调整对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重外在行为;宗教的调整范围比法广,重内心活动。

4、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法依靠国家强制;宗教以内在强制为主。

5、形式上:法既有权利性规范也有义务性规范;宗教以义务性规范为主。

6、宗教对法有影响,可以推进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提高人们守法的积极性。

7、法对宗教有影响,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打击异教,巩固本教。现代国家法规定宗教政策。

8、宗教自由问题最早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上: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

四、法与人权

1、人权来自于人自身,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

为保障人权的实现而转化为法律权利。

人权高于主权。

2、人权在本原上的历史性:人权受特定时空下的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反对天赋人权,不存在抽象的、普遍的人权。

3、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是法律善恶的标准,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4、基本人权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