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的基本含义

2015年12月18日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其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执行权属于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和约束;故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和执行者。

2、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与一个单行刑法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3、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但仅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4、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5、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一是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但明确性与罪状模式、罪名无关,而是取决于法律规定与法的解释;二是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具体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2、解释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分歧,解释态度要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但严格解释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

3、刑法解释的理由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按照体系解释,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可能具有不同含义,理解词语的含义要保证上下文的一致性。

例如:伪造(有的情形包含变造,有的不包含变造);犯罪(有的包含违法行为和责任条件,有的仅指违法行为);暴力(存在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差别);销售、出卖、出售、贩卖(不包含购买,如果购买行为被认定为其他犯罪,则购买也不包含出售等);倒卖(低买高卖或者转手贩卖);买卖(包括购买、出卖或者购买后出卖)。

对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的理解,采取同类解释规则,要求性质与列举情形一致。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从合理性上讲,轻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性质相同的更严重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但该具体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法条明文规定重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该结论不需要法条明确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刑法解释的技巧

平义解释的结论遵循词语的字面含义或者通常含义;扩大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大,但仍在其可能含义范围之内;缩小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小;反对解释是根据词语正面含义推导出相反的结论;补正解释是将法条的矛盾与缺陷合理弥补。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平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有当平义解释得不出合理结论时,才会使用其他方法

对刑法条文中每个用语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者方法(反对解释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例如,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5年12月18日

一、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之请求,系知识产权请求权,有三个特点:

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不以权利人受到损失为要件;

不适用诉讼时效。

2、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加害人主张的赔偿损失之请求权,系债权,有三个特点

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要件;

以权利人遭受损失为要件;

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1、侵犯专利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法定赔偿金:1万至100万。

2、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补偿性损害赔偿:

1)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恶意侵犯且情节严重的,在按照1)2)3)的顺序确定赔偿金时,可按照1)或2)或3)确定的赔偿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额。

法定赔偿金:无法按照1)2)3)确定赔偿金的,300万以下。

3、侵犯著作权赔偿的数额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

4、此外,权利人还可以要求赔偿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差旅费)。

三、善意销售

1、在知识产权侵权中,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如果不知道所销售的为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为善意销售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善意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已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无过错责任。

3、善意销售规则还适用于专利侵权中的善意使用人、善意的许诺销售人。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原告确定、诉讼时效

2015年12月18日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1、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而言,由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

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个到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告的确定

1、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知识产权人当然可作为原告起诉。

2、法定的利害关系人(被许可人或者继承人)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使用许可合同(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的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如下:

4、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5、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作为原告自行提起诉讼。

6、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通常不享有起诉权。但许可合同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或者经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书面授权单独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1、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不过侵权人只承担2年的赔偿责任。

即侵权赔偿数额自权利人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2015年12月18日

一、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1、不侵权的抗辩

特征描述性使用(系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

指虽然使用了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但并非用于指示商品(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特征的描述。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用途说明性使用(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指使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图形,是为了说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配套,指示自己所提供商品(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且能够清晰区分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不成立商标侵权。

先用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商标权用尽,指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均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注册商标3年未使用,并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受到其他损失的,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销售: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只承担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等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15年12月17日

一、下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商标近似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商标相同与近似的判断规则:其一,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比对商标的整体和商标的主要部分;其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三,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善意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反向假冒: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二、其他商标侵权或类商标侵权行为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作用,误导公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