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的基本含义

2015年12月18日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其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执行权属于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和约束;故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过程,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和执行者。

2、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与一个单行刑法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3、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但仅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4、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5、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一是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但明确性与罪状模式、罪名无关,而是取决于法律规定与法的解释;二是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是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三、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具体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

2、解释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分歧,解释态度要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但严格解释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疑罪从轻)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

3、刑法解释的理由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按照体系解释,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可能具有不同含义,理解词语的含义要保证上下文的一致性。

例如:伪造(有的情形包含变造,有的不包含变造);犯罪(有的包含违法行为和责任条件,有的仅指违法行为);暴力(存在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差别);销售、出卖、出售、贩卖(不包含购买,如果购买行为被认定为其他犯罪,则购买也不包含出售等);倒卖(低买高卖或者转手贩卖);买卖(包括购买、出卖或者购买后出卖)。

对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的理解,采取同类解释规则,要求性质与列举情形一致。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从合理性上讲,轻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性质相同的更严重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但该具体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法条明文规定重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该结论不需要法条明确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刑法解释的技巧

平义解释的结论遵循词语的字面含义或者通常含义;扩大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大,但仍在其可能含义范围之内;缩小解释的结论比字面含义更小;反对解释是根据词语正面含义推导出相反的结论;补正解释是将法条的矛盾与缺陷合理弥补。

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有可能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平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只有当平义解释得不出合理结论时,才会使用其他方法

对刑法条文中每个用语的解释,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者方法(反对解释可以和其他方法并存),例如,对一个条文中的某一术语,不能既采取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