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违反商标法第10条;
违反商标法第11条;
违反商标法第12条;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如伪造申请书件签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编造有关虚假申请事项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7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3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1、商标权的消灭具有溯及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对已经执行或者履行的判决、决定、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
对于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例外:若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年的过渡期:自无效宣告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一、注册商标撤销的类型
1、违法使用撤销
注册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显著性消灭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3、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须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工商总局批准可延长3个月)。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撤销的法律效果
1、无溯及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对商标局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
2、1年的过渡期
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一、注册商标的条件
1、显著性(可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非功能性(不得与所标示的商品的功能性相联系)。
3、非冲突性(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权利、收益)。
4、可视性或可听性(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二、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标记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
1、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也不可能获得注册):
有损国家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有三个例外:
已经注册使用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侵犯他人驰名商标的标识
复制、模仿、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模仿、翻译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任何类型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或者擅自使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误导性使用地理标志的标识。商标中有商品的地址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例外: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但大多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
即使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西瓜的球形);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用性价值的形状(如篮球的球形);
基于业务关系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
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违反(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的。
抢注(未注册或注册)知名商标或者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
一、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现有技术抗辩
又称公知技术抗辩,指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3、先用权
概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限制:先用权抗辩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专利技术的(比如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非公开地展示其技术;或者系先用权人独立开发);如果是非法获得的技术(比如窃取他人的技术秘密),不享有先用权。
所谓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所谓原有范围,指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者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先用权与新颖性:如果某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且其制造、销售行为已经导致该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则表明授予的缺乏新颖性,应属无效专利。
此时,该人可主张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公知技术抗辩或者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4、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5、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一、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1、判断步骤
对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进行技术特征概括(可委托技术专家概括),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
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利要求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将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被控侵权的技术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然后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类型与判断标准
字面侵权:字面侵权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作为侵权的判断标准。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地出现在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构成字面侵权。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或数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指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
所谓等同技术特征,指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目的的技术特征。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标准
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
而所谓产品相同或类似指产品的用途相同或类似。
2、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无差异)。
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一个一般水平的购买者的注意力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