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人证言

2015年11月27日

一、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的表达意思。

证人的类型:民诉中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诉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

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的作证方式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且符合法定情形。

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 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仅仅路途遥远,不是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须同时满足交通不便这一要素。

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4、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计算方式: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费用承担方式: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民事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

2015年11月27日

一、民事证据三性

1、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

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3、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收集手段收集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书证、物证

1、文书提出命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合同影像资料。

2、并非所有的录像带和光盘都是视听资料,而取决于用之证明什么。

3、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四、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大于当事人的承认等于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7日

一、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方式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对席调解为原则,单方调解为例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3、法院调解案件时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例外: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4、规制恶意调解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二、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

1、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

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行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申请再审。

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情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但例外情况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案件中的调解: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享有拒签权。

三、法院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3、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效力

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2015年11月27日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程序上、实体上。

2、合法原则

程序合法、协议内容不违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2、应当调解的情形

离婚案件:但不应久调不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新增的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诉讼和解

1、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并达成协议的,可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

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3、自行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可以转化为调解书,但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4、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2015年11月26日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

2、行为要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不包括过失。

4、结果要件: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

5、时间要件: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但在法院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5、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方式追索债务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1、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2、拘传

采取拘传措施的条件: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

拘传的对象:法律规定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拘传的对象不限于被告,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院院长批准+拘传票+说明批评教育前置+适当强制

3、罚款和拘留

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拘留的期限:15日以下。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应报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公安机关执行。

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

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对于不同的行为可以分别给予罚款、拘留;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