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一、阅卷权
1、阅卷的时间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2、阅卷的范围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阅卷的方式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阅卷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二、会见、通信权
1、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会见、通信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
三证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3、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经侦查机关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调查取证权
1、亲自取证的主体
辩护律师。
2、调取的方式
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3、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要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向辩方证人取证: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一、辩护人的范围
1、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2、绝对禁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禁止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人数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2、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3、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二、有效辩护原则
1、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2、有效辩护原则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体现在:告知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期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
4、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不论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还是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5、告知程序
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名单。
6、决定主体
院长:审判人员、法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
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
7、申请回避后的处理和救济程序
非法定情形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到通知时)。
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除外。
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