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此种分类是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作出的。
2、诺成合同,是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或称一诺即成的合同。
3、实践合同,财产称要物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质押财产为质权的设立要件,而非质权合同的成立要件。出质人不交付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基于生效的质押合同,有请求交付质押财产的权利。
二、区分的意义
1、合同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一、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此种分类是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
2、有偿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从合同的缔结到债务的履行整个过程中,均作出相互具有对价性质的付出(并不仅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的合同。是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无偿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做出给付,或虽为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在理论上,使用借贷也属于无偿合同。而消费借贷、委托、保管,具体根据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报酬、的支付,则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
4、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例外为有偿合同。
5、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例外为单务合同。
二、区分的意义
1、责任的轻重不同
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序较低,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
对于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在无偿行为场合,并不要求受益人主观上具有诈害的意思;在有偿行为场合,则要求受益人主观上具有诈害的意思。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也可反映出这种差异,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当然是以有偿合同为前提。
5、买卖规则的准用
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74条)。
对于无偿合同,依合同法第191条规定,原则上免责。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此种分类标准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2、此处所谓具有对价意义,并非意指双方的给付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价值,而是指应当做出的给付相互之间具有依存关系。
3、是否具有对价意义,并非客观地加以确定,而上在当事人的主观上加以决定。
二、单务合同
1、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
2、双方当事人均负担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仅承担次要义务,由于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价意义,故仍属于单务合同(如附负担赠与、使用借贷)。
三、双务合同
1、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
2、双务合同中立于相互交换的对价关系两个给付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成立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的债务因无效或撤销而归于消灭时,对方的债务也因而消灭的关系,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自始不能与违约责任。
履行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的履行与对方债务的履行在时期上或顺序上的关系,相应地发生同时履行与异时履行的抗辩权问题。
存续上的牵连关系,即一方债务后发履行不能场合,对方债务是否归于消灭的问题,与此相关联的是风险负担问题。
四、区分的意义
1、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实益在于,同时履行问题以及风险负担问题是专门发生在双务合同场合的问题,另外,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适用的制度。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风险负担: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合理分担主义(合同法第338条第1款)。
4、合同解除:一般法定合同解除主要是针对双务合同而言的。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3、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5、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也属于典型合同。
6、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二、典型合同
1、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称为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与物权法定主义形成对照。
2、法律在合同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合同,主要机能有:
以任意性规定来补充当事人约定中的不完善之处。当事人对于合同要素(买卖标的物和价款)必有约定,否则合同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质量要求、风险负担等)常有疏于主义的情形,法律为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善,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依从来的经验归纳出若干种典型合同,规定其一般的、合理的内容,作为解释合同的基准。
典型合同规范中可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该强行性规范矫正,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典型合同
1、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纯粹非典型合同,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此种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典型合同均不相当,其法律关系应当依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加以决定。
3、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
4、混合合同,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与合同联立不同。
一、合同分类的意义
1、合同为交易的手段,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的类型便多种多样。
2、按一定的标准将它们分类,便于人们认清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二、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8、预约与本约。
9、束已合同与涉他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分则
1、财产权让与型合同
买卖合同、供电合同、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2、财产权利用型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3、服务提供型合同
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其他合同
非典型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