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统一办理:一并审批,联合办理。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法院:冻结可申请法院执行。
相对集中实施: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法院:依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进行非诉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1、强制措施
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
人身性、财产性。
2、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
间接强制、直接强制。
代履行、执行罚。
二、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1、强制措施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适用目的:为制止而强制;为预防而强制;为保障而强制。
主要类型:
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
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临时性、单方性、使用权。
2、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适用目的: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主要类型: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基本特征:强力性、物理性、替代性、从属性、有时带惩罚性、所有权。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一、行政拘留的执行
1、不执行
不执行对象:
14周岁至16周岁;
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年龄大于等于70周岁;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2、暂缓执行
- 条件: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申请)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审查)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标准交纳保证金。(保证)
- 担保人:
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义务: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处罚执行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被处罚人逃避执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否则予以退还。
治安处罚的程序
一、治安处罚的程序
1、调查:传唤制度
对象:违法行为人。
程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期限: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24小时。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警察签名。询问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调查:检查程序
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确有必要立即进行,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调解
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罚。
对调解不得复议诉讼,但是当事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4、简易程序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处罚。
出示工作证,填写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如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当场收缴: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可当场收缴;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5、听证制度
条件: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程序:同一般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