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依申请公开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公开:依申请公开

1、具体要求

申请的形式:原则,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方式,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机关代填。

具体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人个人资料:出示情形,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个人资料,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开的形式:原则,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例外,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收费: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保密信息区分处理:信息中一部分需保密,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不需要保密的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当事人认为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机关不予改正的,当事人有权复议诉讼,但需要提出信息错误的证据

2、涉密信息

机关初判-决定不公开-不得公开;决定公开-书面征求权利人意见-同意公开-15日内公开;不同意公开-机关权衡-认可-不公开;不公开损害公共利益-15日内公开(书面告知权利人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行政公开:主动公开的要求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公开:主动公开的要求

1、公开主体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

公开期限:应当在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2、公开方式

法定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应当)。

非法定方式:公开栏、公开墙等(可以)。

3、公开场所

法定场所:档案馆、图书馆(应当)。

非法定场所: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等(可以)。

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前提: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行政机关向当事人书面催告-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6个月)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催告情况;执行标的的情况。

管辖:级别(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案件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7日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听取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执行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1、催告

书面形式。

催告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执行罚。

催告书内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具体情形

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

终结执行:死亡无财、终止无财、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

中终转化: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

执行回转:财物类强制执行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赔偿。

执行和解:原则: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内容: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恢复: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气等方式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实施加处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三不主义(不履行、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代履行

范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

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

程序:机关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派员到场监督-制作法律文书并签名盖章。

费用: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等。

强制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执行主体

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的,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处理行为,如罚款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

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一旦法律授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法律明确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则自己不便于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016年2月26日

一、一般性程序

1、内部程序

一般情况(情况紧急时,执法人员当场实施,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在实施前,执法人员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实施人员(2人以上)

2、外部程序

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二、特殊程序

1、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

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手续

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

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对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

文书: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载明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期限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期限扣除: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此类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费用: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处理:违法事实清楚-没收-销毁。解除查封、扣押的适用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是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解除的后续处理:应当立即退还财物,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所得款项。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3、冻结

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海关等);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等。

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