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调查程序:执法人员2人以上。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必要时(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登记保存(7天)证据(程序: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必要时组织听证-现场笔录等法律文书签名或者盖章。
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对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处罚决定书内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方式、救济权利。
处罚决定书需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在场的当场送达;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50元以下(治安处罚为200元以下),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制度:可以一人执法。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回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依申请):责令停产营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主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可亲自参加,可委托1-2人代理。
听证应公开进行,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回避: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回避。
应制作笔录,处罚决定参照笔录。
4、执行程序
罚缴分离:罚款决定者: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收缴者:银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银行缴款);罚款所有者:国库(处罚机关不得截留私分,财政部门不得返还处罚机关)。
当场收缴:可以当场收缴的情形: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公民50元以下,法人100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指定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罚款上缴: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行罚);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无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为能力的适用
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违法事实不清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刑罚相抵
行政拘留折抵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只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存在多个处罚事由,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4、处罚不成立
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
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该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终了之日起算。
行政处罚的实施、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一般处罚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的组织(对象:不需公告)。
2、集中处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案件移送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
如果案件仅是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
既可以在同一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
4、责令停产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律保留。
2、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所有处罚。
3、地方性法规
限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处罚。
4、部委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5、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6、规定权
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上位法设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