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程序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

非人身性的许可可以委托申请

必须书面申请,但是有多种书面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根据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受理顺序来作出许可决定。

2、受理

依法不需许可的,即时告知不受理;

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不受理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材料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

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5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不受理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正当程序);

下级机关先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将初审意见(20日内审查完毕)和材料全部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跨级上报)。

许可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4、听证

启动方式:

依职权听证: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决定听证;

依申请听证: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期限:

申请期限:权利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组织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告知期限: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听证主持人回避:

实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与该许可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主持人回避

程序回避:应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免费)。

案卷排他: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5、决定

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应公开准许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行政法规的许可无地域限制。

6、发证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7、延续

需要延续许可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的监督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变更:针对合法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许可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特点: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撤回主体为作出许可机关。

2、撤销:针对违法

  • 应当撤销:申请人过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被越权的法定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

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

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以欺骗手段申请许可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 可以撤销:机关过错

行政许可机关或上级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撤销许可: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许可的。

如果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不予撤销:

符合撤销的情形,但是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注销(不存在或无法实现)

许可期届满未延续;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实施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1、经常性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省级地方规章不能设定。

2、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

行政法规:法律未设定的,必要时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地方规章:上位法未设定许可的,必要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禁止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无禁止性设定。

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规章:由国家统一资格资质的许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1、授权实施

权力归属者:被授权组织

具体实施者:被授权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

对象:公共组织。

名义:被授权组织。

责任:被授权组织。

2、委托实施

权力归属者:委托机关。

具体实施者:受委托机关。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对象:其他机关。

名义:委托机关。

责任:委托机关。

许可委托应:公告。

不得转委托。

3、集中实施

权力归属者:多个机关。

具体实施者:一个机关。

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

4、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

权力归属者:一个机关多个内设机构。

具体实施者:一个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统一实施(受理、送达)。

5、一个窗口对外:联合、集中办理

权力归属者:地方政府的两个以上部门。

具体实施者:一个部门。

行政许可的各机关分别决定;统一受理、送达;本级政府可以采取此种实施方法。

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2016年2月25日

一、部门规章制定程序

1、主体

部委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权限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立项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

4、起草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5、审查

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

6、决定

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7、签署公布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8、备案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

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1、主体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权限

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3、立项

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

4、起草

由省级、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5、审查

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

6、决定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7、签署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8、备案

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2016年2月24日

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1、立项

授权立法:或续或转。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以就法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例外的需要在授权决定中注明)。

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2、起草

国务院组织起草,部门和法制办起草,重要的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办起草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开门立法: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民主立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3、审查

起草单位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其他资料报送法制办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不具备制定条件;有关部门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制办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

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4、决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行。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5、公布

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发布。

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公布后30日后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实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解释

(抽象性)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解释草案报请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具体性)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