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2016年3月10日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

1、诉讼主体

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2、侵权:无过错

厂家无过错责任: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商家无过错,可免行政处罚,但不可免民事责任。

3、惩罚性赔偿:实际损失+价款10倍

厂家无过错责任,商家过错责任。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知假买假: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赠品过期:要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以以消费者未对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食品有缺陷:要赔偿

食品、药品虽在销售前取得检验合格证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时尚在保质期内,但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该食品、药品具有检验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举证责任

商家厂家对食品本身举证: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次是:国标-地标-企标-食品安全法;企标高的按企标。

消费者对损害事实举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8、又赔又罚:先赔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5年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10、声明告示:无效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

1、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经营者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审查、检查、管理等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承担连带责任。

2、网站+食品经营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消费者请求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4、代言人+广告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食品检验(认证)机构+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过失出具不实检验报告,过失出具不实认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2016年3月9日

一、违约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责任方式:修理、更换、退货。

3、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1、缺陷+损害后果

被侵权人(受害人)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

2、生产者是无过错+严格责任

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3、销售者是过错责任

缺陷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生产者的三种免责情况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缺陷指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国标、行业标准)。

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三、产品质量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区别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责任性质:违约。

损害结果:不需要现实损害。

责任承担形式:修理、更换、退货。

求偿权主体:合同当事人。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2、产品责任

责任性质:侵权。

损害结果:需要现实损害。

责任承担形式:损害赔偿。

求偿权主体:扩大到受害人。

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归责原则: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

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2016年3月9日

一、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成或者服务等措施。

2、消费者组织的责任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组织禁止推荐食品,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不能直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的主体

中国消费者协会。

省级消费者协会。

虚假广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2016年3月9日

一、虚假广告的责任

1、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要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食品、药品虚假广告:广告公司连带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药品虚假广告:个人连带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要承担行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1、网络有避风港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承诺更优要履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3、不能提供买家真实信息:要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4、明知+未采取必要措施:连带

网络消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两个责任

1、欺诈(违约):退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

2、故意侵权:损失2倍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2016年3月7日

一、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

违约纠纷: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纠纷的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侵权纠纷: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

违约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主张责任(不包括生产者)。

侵权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生产者主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