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1、事故报告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
掌握报告流程:B市A县甲公司职工食物中毒,送往乙医院抢救,经查构成重大食品事故。
甲公司、乙医院-A县卫计委-A县政府、B市卫计委。
2、三级预案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食品添加剂、标签
1、只对食品添加剂被告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运输无需许可。
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5、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食品进出口管理
一、食品进出口管理
1、进口无国标食品,要评估
进口无国标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行政部门应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境外出口商:备案或注册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4、2年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
一、食品安全标准
1、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2、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3、国标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4、地标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标高于地标(无国标的,可以制定地标;有国标后,地标废止。
3、企业标准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标或地标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二、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三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2、市场准入三例外
有生产许可,不用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有服务许可:不用其他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农民自产自销: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3、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不免检;可自检,可抽检,抽检不收费;可复检;独立检验(由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4、生产者召回、商家无召回义务
5、进货查验制度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