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2016年3月7日

一、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1、消费者包括

个人+生活消费。

农民+生活消费;农民+生产资料。

2、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可比较、鉴别、挑选。

公平交易权:购买环节的权利(购买或接受服务时),交易条件公平、不得强制交易。

获得报酬权。

反悔权:无理由退货=网购等方式+7日内+商品完好+运费自担;商家收货后7日内退款;不能无理由退货的:定作、鲜活易腐、CD、计算机软件、报纸期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确认不宜退货的。

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1、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保证质量的义务

就已经告知的商品或者服务瑕疵,经营者不担责。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一般退货、有理由退货

前提: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修、换、退货。

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5、无理由退货义务

前提: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可以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价款。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6、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收集规则: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使用规则: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不得发生垃圾信息。

诋毁商誉,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

2016年3月7日

一、诋毁商誉、低价倾销

1、诋毁商誉

行为主体:同行;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教唆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

行为方式: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主观心态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诋毁。

对比性广告是诋毁商誉。

2、低价倾销

低价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属于低价倾销的4种情形:鲜活、积压、反季、偿债。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

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5000元。

2、二次开奖不累加。

三、虚假宣传、商业贿赂

1、虚假表示

混淆行为的一种。

行为: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

虚假表示针对外观和商品质量本身无关。

2、虚假宣传

借助广告等宣传行为,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商业贿赂

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的、收受回扣的。

混淆行为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2016年3月7日

一、混淆行为的认定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不正当竞争,也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知名商品≠注册商标≠名优商品。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虚假表示行为。

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手段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但自主研发,反向工程破译,是正当的。

3、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经营者。

知情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是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6年3月7日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行政机关(不包括中央政府)、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方式

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妨碍商品流通(歧视性对待)。

本地招标投标,排外。

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排外。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3、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经营者不必然处罚。前提是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罚款。

二、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

指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采用事先申报制度。

3、无需申报的情况:50%(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4、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5、审查是否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相关情况,如他对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对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的影响等;还包括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等。

6、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不服的,先复议再诉讼。

行业协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6年3月7日

一、行业协会

1、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如某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费率):

对协会:协会章程涉及垄断,无效;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协会的社团登记。

对企业:达成+实施:责令停止、没收、罚款;达成+未实施:罚款;主动报告的:可减免。

2、例外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享有豁免权。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禁止或制裁。

2、法律禁止滥用,如价格垄断、抵制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商品、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差别待遇。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两方面:经营者本身情况,其他经营者情况。

4、推定依据一个因素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5、民事诉讼

原告应当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