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概念、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阅读全文…
一、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应具有
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3、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注意事项
1、了解构成撤销的事由
2、掌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3、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阅读全文…
一、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
1、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主人主张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实的,从主张提出之日计算。
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随时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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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约定不明确
1、合同法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阅读全文…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
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3、仲裁法第16条规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阅读全文…
一、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作用
1、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书面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
2、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条款是该合同的一部分,仲裁条款是订立仲裁协议所采用的较普遍的一种形式。
3、仲裁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4、仲裁协议制度
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需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仲裁的自愿性原则也是通过仲裁协议而体现出来。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形式上分为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2、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本身是当事人之间主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或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时请求仲裁的法律文件,具有附属性地位;
但又与其它从合同(如担保合同)不同,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