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吗?

2013年1月21日

    一、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吗

1、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的条件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失效

1、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2、要约失效的原因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阅读全文…

合同要约与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2013年1月18日

    一、合同要约与承诺、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2、要约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3、什么是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具有如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二、要约承诺的效力、要约承诺案例分析

1、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阅读全文…

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法要约邀请

2013年1月17日

    一、什么是要约邀请、合同法要约邀请

1、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撤回要约邀请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要约邀请的分类

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

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的目的

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要约邀请的目的

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4、举例说明要约与要约邀请

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价目表的寄送

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然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并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

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

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3)拍卖公告

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

4)招标公告

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招股说明书

属于要约邀请。 阅读全文…

什么是撤销权,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2013年1月15日

    一、合同撤销权、什么是撤销权、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特点如下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诉讼、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1、合同法第第74条规定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第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4、合同法解释(一)

第23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5、合同法解释(二)

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阅读全文…

代位权诉讼管辖,代位权诉讼时效

2013年1月14日

    一、代位权诉讼管辖

1、合同法解释第14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代位权诉讼案件的管辖

http://china.findlaw.cn/hetongfa/hetongdelvxing/dwq/dwqjf/38160.html

3、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

http://www.lawtime.cn/ask/question_302328.html

    二、代位权诉讼时效、代位权诉讼案例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2、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前位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引起次债权之诉讼时效中断。

http://www.ishenglaw.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40

3、代位权诉讼案例

http://wenku.baidu.com/view/78216110cc7931b765ce155c.html

    三、合同法代位权、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代位权诉讼为民事诉讼,所以须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2、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