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销权,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一、合同撤销权、什么是撤销权、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特点如下
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为形成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诉讼、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1、合同法第第74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法第第75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4、合同法解释(一)
第23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4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5、合同法解释(二)
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