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2013年3月15日

    一、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试用期是选择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1)试用期、培训

2)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3)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4)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5)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6)约定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

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因违反法定条件不能成立

2、劳动合同约定终止条件

约定终止条件应是法定解除条件之外的条件

约定的终止条件应该是除时间之外的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

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需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现的客观情况

约定终止条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特点

约定终止条件要兼顾到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情况 阅读全文…

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额

2013年2月20日

    一、什么是诉讼标的、什么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

1、诉讼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2、诉讼标的物

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诉讼请求

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请求法院审判的具体实体请求

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者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4、诉讼理由

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二、民事诉讼标的、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金额

1、诉讼标的

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

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2、诉讼标的额

指诉讼请求的金额 阅读全文…

标的物的概念,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2013年2月19日

    一、标的物的概念、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1、标的物的概念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合同中的标的物有时也叫标的资产

金融中的标的资产,也时也称标的物

2、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不是永远共存,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但不一定有标的物

在劳务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劳务合同中,没有标的物

    二、合同标的物提存、租赁合同标的物

1、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

货币、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物品等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有

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鲜活、易腐物品

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3、租赁标的物的必备特征

http://wenku.baidu.com/view/5872eb13866fb84ae45c8d0e.html 阅读全文…

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性原则

2013年1月24日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案例

1、合同相对性原则

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

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适用的主体一方为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且此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是不确定的;

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合同,即第三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若第三人仅有接受履行的权利而无请求履行的权利,或仅有履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3、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

4、合同相对性案例

http://wenku.baidu.com/view/b8ef2a697e21af45b307a8ac.html

    二、合同相对人、什么是相对人、什么是善意相对人

1、什么是相对人

http://baike.baidu.com/view/2410019.htm

2、什么是善意相对人

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指的就是没有过错。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关系中的其他人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阅读全文…

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2013年1月23日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合同法中重大误解

1、合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2、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

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

当事人的不知或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3、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重大误解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