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015年11月11日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利益的一方;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4、撤销权的行使

只能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撤销权可明示或默示放弃。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

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

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3、误载不害真意

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4、狭义的动机错误

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

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问题。

6、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于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7、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不同处理:隐藏的计算错误、公开的计算错误。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3、显示公平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

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2013年1月23日

    一、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合同法中重大误解

1、合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2、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

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

当事人的不知或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3、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重大误解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