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2015年11月11日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有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显失公平:受有不利利益的一方;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4、撤销权的行使

只能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撤销权可明示或默示放弃。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

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

误传、误写、误说(欲以5000元出售手机,误说成500元)。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3、误载不害真意

若经由解释,可确定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或者说错了话,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4、狭义的动机错误

不属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内容的错误。

重大误解须为对法律行为所形成之法律关系要素的错误(即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错误)。

动机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如果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仅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动机)发生错误,属于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就没有重大误解问题。

6、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虽属于对当事人特征的重大错误,作为例外,不构成重大误解。

7、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不同处理:隐藏的计算错误、公开的计算错误。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显失公平

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

3、显示公平的原因是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境地。

合同显失公平原则,合同法显失公平标准

2012年5月25日

    一、合同显失公平原则、合同法显失公平标准、显失公平的认定

1、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2、显失公平的认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合同法显失公平

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4、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合同订立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另一方无经验而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订立客观上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平衡。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不平衡。

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2、显失公平注意

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

显失公平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

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

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显失公平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