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原则,合同法显失公平标准
2012年5月25日
一、合同显失公平原则、合同法显失公平标准、显失公平的认定
1、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
2、显失公平的认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合同法显失公平
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
4、合同显失公平构成要件
合同订立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另一方无经验而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订立客观上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不平衡。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不平衡。
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2、显失公平注意
显失公平行为中,受损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必须是违背其真实意思。
显失公平的变更、撤销请求权应属于该行为的受损方当事人。
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
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显失公平的合同和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其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