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6日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__与被告__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07年5月31日,被告__向__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6 月底前、利息为为月息3分,为此,被告__向原告__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了上述事实。

__起诉称,当时__因其所开办的扣板厂缺少流动资金,需暂时借一下,利息可适当高一点,因此同意借款。但被告借得该款后却未按时归还,在长达近二年时间内,原告数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__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60 000元(算至2009年2月底)

在庭审中__称自己和__是朋友关系,当时是向他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十万元用于企业经营,但当时__承诺是无偿借款。而借条的内容均由__写,__只是签个名字,借条上括号内的月息3分也是__事后自己添加的。

__很无辜的说:“100000元在2008年正月二十几已经如数还清,但他还是经常逼我付高额借款利息,还说要等我把45000元的高额利息还给他后才把借条还给我。”

被告__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其与原告__在2008年3月份的通话录音,被告__在录音中提到其已归还原告10万多元,且原告__也未否认,并强调自己家里也要靠利息吃饭。

法院认为被告__提供的通话录音与庭上证人陈述相互印证,故对其录音的真实性足以认定,被告已归还原告10万多元。对于借条中月息3分的约定,被告提出是事后添加,但未提出鉴定申请,所以法院认定为当时书写,但对月息3分的约定已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应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故判令被告__尚应支付原告__借款本息合计为32625元(利息暂算至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