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

2012年3月15日

一、离婚共同债务、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4、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后债务问题、离婚后债务承担、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离婚前债务、婚内共同债务、离婚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问题

1)以两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两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两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所用,借后确系为操作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系操作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