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官的条件
1、中国国籍,年满23岁,拥护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禁止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与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检察官。
3、本科:2、3年;硕士以上:1、2年。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或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
二、检察官回避
1、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包括直接上下级法院领导),不能同时是领导与被领导,不能在同一审判庭。
3、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检察官辞职与辞退
1、检察官有辞职的权利,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2、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注意:对辞退处理不服的,30日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
1、忠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
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2、公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清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接受监督,不徇私情,自尊自重。
注意: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但是可以参加学术活动、写作等,并依法获得报酬。
退休检察官应当继续保持良好操守,不再延用原检察官身份、职务,不利用原地位、身份、影响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活动,避免因不当言行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
4、文明
严格实施法律,文明办案,敢于监督。
注意:在职务外活动中应当约束言行,避免公众对检察官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对履行职责产生负面作用,避免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二、检察官职业责任
1、纪律责任
警告:6个月。被交警留下来了。
记过:12个月。过了1年。
记大过:18个月。又过了大半年。
降级:24个月。降职会饿死人的。
撤职:24个月。
开除。
2、纪律处分产生下列后果
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自处分的下个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为对应的国家公务员最低级别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
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纪律处分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会议决定。
一、司法制度
1、乔治*劳森提出了政府职能的三重划分:立法、执法、司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第一次全面论述了司法问题。
2、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如美国,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司法机关也仅指法院,而检察权则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3、中国古代并无司法这一概念,司法一词是我国清末修律从西方引进,司法权即审判权,虽然审检合署,但是检察部门受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法部领导。
4、社会主义国家,比如中国,司法权由审判权和检察权共同构成。
5、我国司法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我国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
二、司法的特征功能
1、司法的特征
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
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
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
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
2、司法的功能
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
实然功能,包括:
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
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一、司法改革
1、司法改革的目标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包括:健全四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3、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
4、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包括: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审级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主体特定性: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
职业的特殊性:政治性、法律性、行业性(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各有行业特点)、专业性。
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2、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明纪律,保守秘密。
相互尊重,相互配合。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3、法律职业道德约束四种人,但是四种人又各有其职业道德。
一、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1、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基本准则。
2、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分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包含着相对于舆论、民意的独立性。
4、坚持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原则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是一致的。
5、审判独立
审判(审理、裁判)独立意味着法官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统一,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外部独立:司法机关整体上的独立。
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6、检察独立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措施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决和裁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