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通常或批准宪法或修正案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4、宪法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分类
1、以是否具有宪法典为标准
成文宪法:有宪法典。如中国、美国。
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构成。如: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2、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刚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严格于一般法律。
柔性宪法:制修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刚性宪法就是成文宪法,而柔性宪法往往是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刚性、柔性、成文与不成文均由英国学者J.蒲兰士提出。
一、宪法的发展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从政治权利向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深入。魏玛宪法是标志。
2、人权保障方式的改变
从保障消极权利为主到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并重。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大陆法系,专门机关违宪审查;英美法系,司法机关违宪审查。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一、宪法的效力
1、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力。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
2、正当性基础:制定权力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3、宪法的效力
特点:最高性、直接性。
对人的效力:所有中国公民不分境内境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行使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对领土的效力:我国领土,但是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有所差异。
宪法和条约的关系: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
二、宪法的作用
1、对立法的作用: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宪法是合理的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对执法的作用:法律人宪法意识与宪法思维的培养。
3、对司法的作用
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活动的基本原则。
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发展有重要影响。
4、守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5、宪法具有宏观性、原则性、最高性,因此宪法对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作用主要是宏观上、原则上的指导作用,而不可能是具体作用。
一、宪法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该原则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基本人权
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
人权本质是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3、法治
核心是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权力制约
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既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在资本主义表现为分权制衡,社会主义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民的监督权等。
一、概述
1、与国家实施法律的其他制度如审判制度相比,检察制度并没有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目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包括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
其共同特点也有两个:
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部门;
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3、我国的主要检察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案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民事行政检察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检察权、执行事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这是检察系统与法院系统的重要差别之一。
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项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