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2016年3月25日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1、TRIMs协议仅指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投资措施是指各国外资法中的规定。

2、TRIMs协议要求成员国各国外资立法中不得含有以下条款

当地成分要求:是外资企业必须购买东道主一定的产品作为投入。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和当地产比率要求。

以下均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资企业必须优先购买东道主产品;要求外资企业在生产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当地产品;依照国产化率降低生产汽车的进口配件的税额。

贸易平衡要求:要求外资企业出口大于进口。

限制进口:限制外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数量。

限制出口:要求外资企业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数量。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1、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议

是否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3、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清单采取否定式,具体承诺则采取了肯定式清单方法,成员只对具体承诺的事项和范围承担义务。

4、服务贸易的四种功能分类

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电信、网络等跨境提供咨询服务。

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来自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国居民到另一国境内旅行、求学等。

商业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服务,如到他国开设银行、保险公司等。

自然人流动:一国的自然人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法律框架

2016年3月25日

一、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

1、诸边贸易协定是成员方可以选择加入的协定。目前仍有效的诸边贸易协议有三个: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单独关税区,是指不具有独立的完整的国家主权但却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地区。

3、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程序

修改最惠国待遇原则,需由全体成员接受方始有效。

对任何协议条款的解释,都需要WTO成员3/4多数通过。

一般条款的修改,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接受修改的成员生效;不涉及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对所有的成员生效。

豁免某成员的义务需成员方3/4多数通过。

接受新成员的决定需成员方2/3多数通过。

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特征:普遍性、自动性、相互性、同一性。

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普惠制、反倾销反补贴、收支平衡、对特定成员豁免等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政府采购例外;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一般例外

3、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只能降低,不能升高。

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粮食等短缺、归类或分级或销售标准、农渔产品过剩、保障金融地位和收支平衡等。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

2016年3月25日

一、反倾销措施

1、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三种计算方法,首选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没有国内市场价格的,以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格为准。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非因倾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

2、调查

机构:商务部。

方式:依申请、依职权。

终止调查:申请人撤销;没有足够证据;幅度低于2%;数量或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不宜继续进行。

3、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其他;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9个月;立案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

价格承诺:商务部建议但不得强迫;初步裁定肯定裁决之后;接受决定权在商务部;出口经营者违反,立即必恢复反倾销调查,可以根据当时情况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建议决定采取,商务部公布;一般对终局裁定之日以后产品征收;税率不超过倾销幅度;纳税人义务:进口商。

4、期限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5、复审

商务部可以决定;利害关系方申请。

二、反补贴措施

1、采取反补贴措施的条件

专向性补贴:

补贴:一是政府或政府授权、指令的机构提供了财政资助;二是接受者获得了利益。

专向性。下列补贴为专向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产业、企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损害:对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相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阻碍。

专向性补贴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调查程序

同反倾销调查程序。

3、反补贴措施

与反倾销措施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反补贴措施的承诺可以由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前者是作出取消承诺、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后者承诺修改价格。

三、保障措施

1、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保障措施的实施

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期限: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两反一保的联系和区别

1、实施条件

反倾销:存在倾销(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倾销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存在专向性补贴(不公平贸易行为);造成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补贴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加(公平贸易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和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2、措施

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起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作出)、反倾销税(向进口经营者征收)。

反补贴: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政府或者出口经营者作出)、反补贴税(向进口经营者这个征收)。

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数量限制)。

3、实施期限

反倾销、反补贴:5年,经复审有必要可适当延长。

保障措施: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4、特点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区分来源国)。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险别,共同海损

2016年3月24日

一、确立险别的两个依据

1、风险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除了战争和罢工以外的政治和行政因素造成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等因素)。

2、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部分损失中除了共同海损的部分)。

二、险别

1、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措施;合理的措施

2、共同海损的牺牲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也应一起参与分摊。

3、平安险也赔偿共同海损的损失,所以只要是共同海损,则所有基本险都要赔。

提单重要国际公约及中国海商法

2016年3月24日

一、提单重要国际公约及中国海商法

1、海牙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有申明的除外)。

诉讼时效:1年(自交货之日起算)。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维斯比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高者为准。明确了两点:对承运人的索赔,以侵权或违约起诉,均可以适用责制度;承运人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享有责限制。

诉讼时效:1年,经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以正情况也适用:提单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在首要条款中选择适用该公约

3、汉堡规则

免责: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接到交。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2年。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单证首要条款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缔约国法律;装货港或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4、中国海商法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集装箱(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日的宽限期。

二、其他规定

1、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2、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3、提单与三种保函

换清洁提单的保函:善意效(只能约束承托双方,不能对抗收货人,先赔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恶意无效(承运人明知货物表面有瑕疵仍接收保函发清洁提单)。

换到签、预借提单的保函:均为恶意无效保函。

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善意有效(仅能约束出具保函的人和承运人);恶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