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险别,共同海损

2016年3月24日

一、确立险别的两个依据

1、风险

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除了战争和罢工以外的政治和行政因素造成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等因素)。

2、损失

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部分损失中除了共同海损的部分)。

二、险别

1、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船货共同危险;有意的措施;合理的措施

2、共同海损的牺牲人同时也是受益人,也应一起参与分摊。

3、平安险也赔偿共同海损的损失,所以只要是共同海损,则所有基本险都要赔。

提单重要国际公约及中国海商法

2016年3月24日

一、提单重要国际公约及中国海商法

1、海牙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有申明的除外)。

诉讼时效:1年(自交货之日起算)。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维斯比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高者为准。明确了两点:对承运人的索赔,以侵权或违约起诉,均可以适用责制度;承运人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享有责限制。

诉讼时效:1年,经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以正情况也适用:提单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在首要条款中选择适用该公约

3、汉堡规则

免责: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接到交。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2年。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单证首要条款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缔约国法律;装货港或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4、中国海商法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集装箱(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日的宽限期。

二、其他规定

1、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2、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3、提单与三种保函

换清洁提单的保函:善意效(只能约束承托双方,不能对抗收货人,先赔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恶意无效(承运人明知货物表面有瑕疵仍接收保函发清洁提单)。

换到签、预借提单的保函:均为恶意无效保函。

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善意有效(仅能约束出具保函的人和承运人);恶意无效。

提单的性质分类,无单放货

2016年3月24日

一、提单的性质、分类

1、法律特征

合同的证明。

转让后,提单在承运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是合同

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种类

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按签发时货物是否已装船)。

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一栏不同)。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不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背书方可转让。

清洁替代、不清洁提单(按提单表面是否有对货物的不良批注)。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原则上不受理不清洁提单。

二、无单放货

1、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承运人承担无单防货的责任。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的范围

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CIF价)。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的;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法院依照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4、其他规定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6年3月24日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销售

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政府令进行的销售;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船舶、飞机、气垫船;电力。

3、公约排除的合同

公约排除了对大部分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4、公约未涉及问题

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果双方没有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

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已撤销);

冲突规范导致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逾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卖方知识产权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买方应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一般情况

国际货物买卖自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

2、买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四、违约救济

1、买卖双方共有的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最严重的救济方式;根本违约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必然结果

损害赔偿:可以单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但最终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

2、以根本违约为前提的救济方式

交付替代物。

解除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2010

2016年3月22日

一、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1、适用的任意性

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通则,该通则才能得以适用

2、结构上的变化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

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个: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个:FAS FOB CFR CIF。

3、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4、新增DAT DAP两个贸易术语

DAP(目的地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

DAT(运输终端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卸下。

5、船舷的改变

新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强调在FBO CFR 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6、增加了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7、链式销售的补充

中间环节的卖方无装运货物的义务,而是履行获得所装运货物的义务。

8、电子讯息的效力

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二、2010通则

1、进出口清关

卖出买进除首尾(EXW DDP)。

2、风险转移地点

装运港船上风险:FOB CFR CIF。

交货风险(其余都是)。

3、安排投保

CIF CIP:卖方义务;

其他自愿

4、安排运输

E F组:买方;

C D组:卖方。

5、后跟地名含义

E F组:装港/装地。FOB上海(上海是装货港)。

C D组:到港/到地。CFR/CIF上海(上海是目的港)。

三、三个常用贸易术语(FOB CIF CFR)的异同

1、区别

FOB:缩略语后港口名(装运港);价格构成(交易成本);安排运输(买方);投保(买方)。

CIF: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保险);安排运输(卖方);投保(卖方)。

CFR: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安排运输(卖方);投保(买方)。

2、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船上。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3、其他注意

FOB术语下两个充分通知的义务: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术语下,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术语下充分通知义务: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