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销售
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政府令进行的销售;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船舶、飞机、气垫船;电力。
3、公约排除的合同
公约排除了对大部分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4、公约未涉及问题
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果双方没有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
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已撤销);
冲突规范导致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逾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卖方知识产权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买方应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一般情况
国际货物买卖自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
2、买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四、违约救济
1、买卖双方共有的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最严重的救济方式;根本违约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必然结果。
损害赔偿:可以单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但最终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
2、以根本违约为前提的救济方式
交付替代物。
解除合同。
一、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1、适用的任意性
合同中明确选择2010通则,该通则才能得以适用。
2、结构上的变化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
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个: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个:FAS FOB CFR CIF。
3、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4、新增DAT DAP两个贸易术语
DAP(目的地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
DAT(运输终端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卸下。
5、船舷的改变
新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强调在FBO CFR 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6、增加了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7、链式销售的补充
中间环节的卖方无装运货物的义务,而是履行获得所装运货物的义务。
8、电子讯息的效力
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二、2010通则
1、进出口清关
卖出买进除首尾(EXW DDP)。
2、风险转移地点
装运港船上风险:FOB CFR CIF。
交货风险(其余都是)。
3、安排投保
CIF CIP:卖方义务;
其他自愿。
4、安排运输
E F组:买方;
C D组:卖方。
5、后跟地名含义
E F组:装港/装地。FOB上海(上海是装货港)。
C D组:到港/到地。CFR/CIF上海(上海是目的港)。
三、三个常用贸易术语(FOB CIF CFR)的异同
1、区别
FOB:缩略语后港口名(装运港);价格构成(交易成本);安排运输(买方);投保(买方)。
CIF: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保险);安排运输(卖方);投保(卖方)。
CFR: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安排运输(卖方);投保(买方)。
2、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船上。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3、其他注意
FOB术语下两个充分通知的义务: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术语下,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术语下充分通知义务: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