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诉讼的主体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1、通说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其他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

正当程序模式: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传统的实体真实主义仅指前者,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1、国家专门机关

主要的诉讼主体。

2、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

公诉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两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的矛盾,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

3、诉讼效率

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刑事诉讼价值、职能、构造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价值

1、秩序

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2、公正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3、效益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职能

1、控诉、辩护、审判的关系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2、行使审判职能的主体:法院

行使控诉职能的主体: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行使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三、刑事诉讼构造

1、刑事诉讼构造集中体现为

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2、弹劾式诉讼

私人追诉;不告不理;神明裁判;传唤被告一般由原告自己负责。

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以仲裁者的身份听取原、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及辩论,并据此作出判决。

3、纠问式诉讼

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即使没有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法官负责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刑讯合法化、制度化。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要诉讼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线索、引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处于诉讼客体的地位,是被拷问、被追究的对象。

法定证据制度。

4、职权主义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5、当事人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特征: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6、混合式诉讼

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2015年12月31日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为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明确行使刑事诉讼主体的权责,为刑事实体法适用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可以避免、减少实体上的误差。

实现繁简分流、保证效率。

2、独立价值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弥补并创制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1、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和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3、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2015年12月30日

一、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

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2、法条竞合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3、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

例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

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定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3、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