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2015年12月30日

一、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

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2、法条竞合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3、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

例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

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定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3、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罚。

结合犯有哪些,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2015年12月30日

一、结合犯

1、结合犯

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2、典型的结合犯包括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奸妇女后迫使卖淫的。

3、认定结合犯,要注意以下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结合犯后,不能数罪并罚。

结合犯所结合的犯罪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超出法条用语随意扩大结合犯的成立范围。

结合犯存在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

如果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他人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二、牵连犯

1、牵连犯

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的认定

牵连犯的认定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牵连关系的认定

不仅要求在客观上、主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

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即主张类型性的牵连关系,否则不成立牵连犯。

吸收一罪,狭义的包括一罪

2015年12月30日

一、吸收一罪

1、吸收一罪

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附随犯

甲开枪射击乙致其死亡,同时导致乙价值5万元的西服毁损的,甲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法益,但附随对主法益(生命)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财产)的侵害,不值得处罚,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附随犯)。

3、发展犯

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随后着手杀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预备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

4、共犯的竞合

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行盗窃行为或者又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但是,共犯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的问题。

5、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仅成立盗窃罪。

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仅成立侵占罪。

6、没有期待可能性

丙抢劫财物后,出售赃物的,出售赃物的行为虽然侵犯新的法益(妨害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但缺乏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丙仅成立抢劫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7、数罪并罚

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认定为数罪)。

乙盗窃他人文物后,为逃避侦查而毁坏文物的,数罪并罚。

二、狭义的包括一罪

1、同一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

2、多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

3、多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而侵害相同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4、多个行为触犯多个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继续犯、连续犯、集合犯的区别

2015年12月30日

一、继续犯(持续犯)

1、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2、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再如:甲绑架被害人之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连续犯

1、连续犯

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2、处罚原则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

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集合犯

1、集合犯

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2、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共犯人的分类,共犯人的处罚

2015年12月29日

一、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共犯人的分类(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主犯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分则的特殊法条处理,如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