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分类,共犯人的处罚
一、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共犯人的分类(分工合作)
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主犯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分则的特殊法条处理,如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共犯独立性说:这是传统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据此,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者(实行犯)已经实施了犯罪,只是没有既遂,则教唆者(教唆犯)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对于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