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连续犯、集合犯的区别

2015年12月30日

一、继续犯(持续犯)

1、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2、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乙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再如:甲绑架被害人之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连续犯

1、连续犯

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2、处罚原则

对于连续犯,原则上按照一罪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按照加重情形处罚,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

涉及数额的犯罪,法律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以一罪处罚。

有的犯罪没有规定多次实施的加重处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也不能累计计算的,按照一罪处罚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数罪并罚。

例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都导致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集合犯

1、集合犯

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

2、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