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一罪,狭义的包括一罪

2015年12月30日

一、吸收一罪

1、吸收一罪

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附随犯

甲开枪射击乙致其死亡,同时导致乙价值5万元的西服毁损的,甲的行为虽然侵犯了两个法益,但附随对主法益(生命)的侵害而引起的对次要法益(财产)的侵害,不值得处罚,故甲仅成立故意杀人罪(附随犯)。

3、发展犯

甲实施杀人预备行为,随后着手杀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预备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前行为(发展犯)。

4、共犯的竞合

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行盗窃行为或者又帮助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竞合)。

但是,共犯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需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而这种作用大小必须综合考察,故不存在吸收的问题。

5、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甲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甲仅成立盗窃罪。

乙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乙仅成立侵占罪。

6、没有期待可能性

丙抢劫财物后,出售赃物的,出售赃物的行为虽然侵犯新的法益(妨害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但缺乏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丙仅成立抢劫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7、数罪并罚

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认定为数罪)。

乙盗窃他人文物后,为逃避侦查而毁坏文物的,数罪并罚。

二、狭义的包括一罪

1、同一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

2、多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

3、多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而侵害相同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

4、多个行为触犯多个不同罪名,但数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的,从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