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2015年12月30日

一、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

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2、法条竞合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3、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

例如: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

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定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3、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