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的执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2016年1月21日

一、财产刑的执行

1、执行主体

第一审法院,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时间

罚金刑: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追缴。

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3、执行顺序

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执行方式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也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5、中止执行的情形

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终结执行的情形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8、罚金的减免程序

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期限:1个月作出裁定。

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9、执行措施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1、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抚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赃款赃物的追缴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3、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4、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执行顺序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5、涉案财物认定认定错误的纠正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2016年1月20日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刑罚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监狱

2016年1月20日

一、刑罚的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2、监狱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4、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5、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6、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刑事再审的期限,再审的法律规定

2016年1月19日

一、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1、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4、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重点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7、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9、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二、再审的法律规定

1、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5、申请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6、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与再审,申诉的审查处理

2016年1月19日

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