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监狱

2016年1月20日

一、刑罚的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2、监狱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4、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5、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6、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刑事再审的期限,再审的法律规定

2016年1月19日

一、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1、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4、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重点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7、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9、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二、再审的法律规定

1、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5、申请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6、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与再审,申诉的审查处理

2016年1月19日

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1、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对象

生效裁判。

3、时间

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以下特殊情况,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在期间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审查处理申诉的主体: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法院及其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两级申诉原则: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5、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认定罪名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要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检察院业务部门、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受理的分工

刑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

监所检察部门办理:不服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上下级检察院对申诉的处理: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的,上级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主体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2016年1月19日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2016年1月19日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后,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2、例外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两类处理方式:

良性资产(上缴):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良资产(处理):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