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监狱

2016年1月20日

一、刑罚的执行机关

1、人民法院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2、监狱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判决。

4、公安机关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

5、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6、交付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