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
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
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
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后,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2、例外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两类处理方式:
良性资产(上缴):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良资产(处理):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维持原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直接改判
1、应当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2、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按这一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室程序),或者违反第228条规定的(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死刑案件的二审
1、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二、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
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
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自诉案件的二审
1、二审的反诉
二审反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2、二审的调解、和解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
1、两个诉讼、全面审查。
2、处理刑事不以民事为基础,但处理民事必须以刑事为基础。
3、刑、民都上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未生效;按二审程序一并改判。
4、只针对刑事上诉、抗诉
刑事未生效、民事生效;民事错误:民事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按二审程序。
5、只针对民事上诉
刑事生效、民事未生效;刑事错误:对刑事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一、刑事案件二审程序
1、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4、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5、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6、对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7、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判决主文等;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审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8、宣判
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
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前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