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016年1月25日

一、新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适用条件

正面条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禁止性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2、达成和解的主体

代为和解:

被害方:死亡的:近亲属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被告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3、自行和解和促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检察院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

对符合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4、和解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

5、审查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检察院主持下制作。

检察人员不在当事人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也不加盖检察院印章。

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

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审判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并听取其意见。

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和解的履行

和解协议书给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

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阶段,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8、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9、和解的反悔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前反悔的,可以另行达成和解。不能另行达成和解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在不起诉决定作出之后反悔的,检察院不撤销原决定,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0、和解的无效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11、和解的效力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考验期,实施细则,社区矫正

2016年1月22日

一、附条件不起诉

1、适用条件

实体要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程序要件:

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下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

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不得进入特点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接受相关教育;

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的禁止性规定

4、考验后的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的;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救济途径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诉法第176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

6、期限计算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2016年1月22日

一、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1、适用对象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减刑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二、减刑假释审理程序

1、审理组织

应当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方式

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4、开庭审理的地点

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5、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6、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7、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方式

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监外执行的条件

2016年1月21日

一、监外执行规定

1、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2、适用主体

交付执行前:交付执行的法院。

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交付执行后,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下公安机关批准。

3、监外执行的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4、收监

情形: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决定主体: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予以收监的,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执行主体:

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予以收监的,在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法送交执行刑罚。

5、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法院审核裁定。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死缓的执行、变更、限制减刑

2016年1月21日

一、死缓的变更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三种结果:

故意犯罪的: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要是故意犯罪改判死刑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过失犯罪或没有犯罪: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的:25年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两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先减刑,后数罪并罚)。

二、死缓的限制减刑

1、对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作出时间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死缓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4、死刑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5、宣告方式

在判决书主文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6、救济方式

可以提出上诉。

三、缓刑的执行

1、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

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