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3、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1、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下级法院发现的:第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3、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究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