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比喻、请出专家,打赢涉外产品质量纠纷案

2017年10月29日

比喻?打官司不是摆事实、讲证据、用法律吗?怎么用起比喻来了?别急,我代理被告的这个官司还真是多亏我比喻得当,再请专家作证,才能一局决胜!

原告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美资公司,生产光纤活动连接器。对,就是“光纤无铜,盗割无用”里说的光纤。其实,现在光纤上网、光纤入户,小偷不用看警示牌也不盗割了,但这细细的光纤,里面的学问可大得很。

被告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向原告采购了一批216000根尾纤,又名“pig tail”、猪尾巴线。只有一端有连接头,而另一端是一根光缆纤芯的断头,通过熔接与其他光缆纤芯相连,常出现在光纤终端盒内,用于连接光缆与光纤收发器(之间还用到耦合器、跳线等)。一般用于终端客户在室内连接户外进来的主光纤。收货后,被告发现包装箱内尾纤放置方法不对,易造成光纤芯材断裂,但未作复检,仍然发往新加坡工地使用。安装人员熔接光纤后,发现通讯传输质量不达标,剪断重新熔接或换一根接上,还是不行,被告遂将全部尾纤退回原告要求“重工”。此后不久,原告告知货物已经重工完成,要求发货。被告为慎重起见,要求原告先发一半货物到台湾,检测合格后再发剩下一半。

重发的货物到达台湾后,被告技术人员用测光笔检测,发现有漏光、断点现象,怀疑该批“pig tail”所用光纤材料有问题,提出质量异议后,不同意接收后续货物。其时,原告已将剩余货物发往香港,计划运往台湾。因被告拒绝接受后续货物,只好在香港租赁仓库放置。

原告认为被告检测用的测光笔波长不对,坚信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遂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被告接收剩余货物,支付剩余货款和承担货物滞留香港的仓储费用等。

因担任深圳一家光电产品公司(台资)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被告也有业务往来,公司老板介绍我代理被告应诉。我虽然本科是个理工男,可对于光纤,印象也仅限于无铜和玻璃丝。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我必须弄懂有关技术术语的含义,才敢接手代理。因此,我在代理之前提出一个要求,请被告或光电公司老板安排一个专业人员,给我讲解光纤知识,助我理解技术术语,搞懂光信号在光纤内如何传播,为什么能传输那么远。

听了一下午,懂了。讲课的工程师夸我领悟快,我嘿嘿后想想还是学过理工好。

被告自测涉案产品发现漏光,怀疑有质量问题,在检测后提出了质量异议,原告不认可。产品究竟有没有质量问题?只有申请司法鉴定才能有定论。我代理被告提交申请后,法院同意安排鉴定。因需要到台湾取样,被告预交了十几万元鉴定费。

鉴定人员到达台湾后,与被告普通工作人员笔录确认需要鉴定的问题,把我申请书上要求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缩小为鉴定产品的几个指标和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问题。拿到鉴定报告后,我大吃一惊!检测出来的回波损耗优于我国行业标准15个点,是专家所说的几乎不可能达到的优质高度。对于插入损耗则以无法检测为由,未予检测。工作人员描述的漏光、断点未检出,鉴定报告对于产品是否合格未作结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资质,却不具备检测光纤产品的设备及资质,转委托武汉某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数据来源于这家机构(这类机构少,有兴趣的人可以查询到)。我向一个起草光纤行业标准的专家求教。她打电话给武汉这家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他们熟识),质疑检测数据为何如此异常,为何明明可以检测插入损耗却不予检测?接电话的人刚接到电话时心虚还说复查,第二天口气强硬:就是这个数据,就是检测不了!

被告申请鉴定虽然是要求鉴定人员对产品是否合格作出结论,但鉴定人员偷换概念,诱导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检测几个指标及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鉴定未检出断点、漏光,结论只写回波损耗合格,没写尾纤产品是否合格,被告当然无法引用鉴定结论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好要求重新鉴定。

在向主审法官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后,法官说,你认为鉴定数据有假,难道重新鉴定就能保证没假吗?仅以数据好得异常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不会支持。

我们在查阅鉴定报告时,有关技术人员提到,鉴定机构转委托的深圳市一家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内,显示尾纤包层直径为122.4μm。而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需方技术规范》中约定的包层直径为125±1μm,偏离最小值1.6μm。我一听而过,觉得偏离太小,很难证明产品不合格。

当法官告诉我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不大后,我不再把希望寄托在重新鉴定上,回到办公室与我的助手谢腊梅律师研究案件,寻找突破口。谢律师说,小了1.6μm,不就是不合格吗?

是啊,小了当然不合格!可是法官能理解吗?

还有,就算是不合格,必须退货吗?能不能扣减一些货款,勉强使用呢?

果然,我联系法官陈述我的观点时,法官说,这么小的偏差,从他法官的角度,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导致产品不能使用。我说,光纤芯材,是光线的通道,就像自来水管是水的通道一样。入户的主光纤是标准合格的芯材,其芯材直径也是125±1μm,熔接上小1.6μm的尾纤后,就像自来水管大管接小管,自来水管还可以通过焊接不让水从大出来的部分流出来,可光线却会从大出来的部分传输到外面去。这就是为什么检测出来的尾纤没有发现漏光、断点现象,熔接使用却不能正常传输光电信号的真正原因。

法官似乎听明白了我的比喻,追问道,你们在提出质量异议时有提到光纤芯材的问题吗?我说有,被告在收到重工货物并检测后,发邮件给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时,说过:我们怀疑你们使用的光纤材料有问题。

此后,我没有再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决定利用现有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打赢这一场官司。不申请重新鉴定,现有鉴定报告内的数据就改不了,我也不怕有人再做手脚,给我测出一个符合约定的包层直径来。

为了通过法庭发问揭穿鉴定人无法检测插入损耗的谎话,我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回答各方质询,解释为何不能检测。为了从理论和权威的高度说明插入损耗可以鉴定,芯材直径不匹配会导致插入损耗不合格、产品不可使用,我申请法庭准许光纤产品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秋霜女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时,鉴定人面对我的提问不能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甚至回答说不了解光纤的行业标准(也难怪,鉴定人除了收鉴定费和取样,专业检测都是委托其他机构完成)。专家证人出庭后,作证说:尾纤就是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是指当光纤通道内的光通过活动连接器的连接点后,产生的光能量损失。插入损耗可以检测(描述了检测方法,略);光纤熔接后两端光纤芯径尺寸不一致会导致光能量损失超标;涉案尾纤因芯材直径不符合技术要求,不可以投入使用。

可以说,原告律师对于光纤技术问题未作任何准备,既无法通过提问帮助鉴定人自圆其说,也对专家证人的证言提不出任何质疑,更不敢就插入损耗是否可以检测要求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对质辩论。鉴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1272.3-2005《光纤活动连接器 第3部分:SC型》上,专家证人的名字赫然在列,无可质疑。

庭审后不久,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认为原告重工后的尾纤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应当退货,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告服判,没有上诉

由于是涉外案件,且需到台湾取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自2010年底起诉至2014年中才一审判决,前后五个年头。判决后,原告不给鉴定费,被告只好申请执行,又折腾了好一阵子。

案件本身的精彩与复杂,我不知是否叙及几许?同行如有兴趣,可来我律师所查阅案卷材料,指点一二。

真假借条

2017年10月20日

看过我写的《看似必败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一文的读者,可能会记得文中“实难采信”案中的投资中介,今天故事的主角还是这个人。

该案过去两年后,此人再次成为了被告,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50万元本息,证据是50万元转账凭证和一张借条。50万元转账凭证是原告转账给被告50万元的银行记录,被告收到了该款,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列位,如果你来代理被告应诉,你觉得被告有赢的可能吗?

被告说,这50万元也是原告的投资款,被告收款后为原告作了投资,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钱投资后也是血本无归,但原告没有说什么,前不久还主动要借5万元给被告周转,在被告公司刷卡交付。几天后,原告拿着一张借条来找被告签名,被告对原告心存感激,一看借条内容是借款5万元,与事实相符,直接在原告拿来的借条上签了名。

借款后不久,被告归还了5万元借款。被告说,原告坐在车后座,向开车的被告递还了借条“原件”,被告看了一眼就撕掉了。原告用于起诉的借条,就是那5万元借条,只是多了借款50万元,愿意归还本息的内容。

被告收到的证据是复印件,既然可以确认5万元借条已经撕掉,那这张多借条又是怎么一回事?被告说不清楚,我也对借条是否已经撕掉产生了高度怀疑。

有银行转账凭证,有收款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如果原告在法庭质证时能够出示借条原件,铁证如山,这个案子还怎么打?被告虽然能证明收款后立即转给了一个案外人,但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有关投资的文件,现在原告肯定不会承认该款是投资,没有可能找到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这个案子还得从原告证据上着手,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开庭时,原告没来,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借条原件。我在法庭上对借条原件反复验看,借条正文笔迹是同一人,借款人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由于我相信这50万元不是借款,被告没有可能在有50万元借款内容的借条上签字,那么这50万元的借款内容一定是事后加上去的。看过几遍后,我终于发现5万元的借款内容与50万元的借款内容虽然是同一人所写,但用的是不同的笔,后加的内容笔画稍粗。提出这个质疑后,原告代理律师无法否认,辩解说可能第一支笔写到中途没墨水才换笔书写,但我问他为什么借条落款处“借款人”、“日期”两处是原告所写,笔迹不是换后的更粗一些的笔?他不再回应。

我当庭申请对借条正文内容进行书写时间鉴定,法官予以准许。几天后,法庭组织双方到场,收取原告的借条原件用于鉴定。送借条来的是原告本人,看起来不像作贼心虚的样子,反而让我心中没底起来了。假如原告在被告签名后立即添加了50万元借款内容,或者在几天内添加,我不相信鉴定机构能精确区分几分钟或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的书写时间差。如果是这样,不仅50万元“借款本息“得还,垫付的鉴定费还收不回来。

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50万元借款内容比被告的签名晚了二、三个月(果然不可能精确到天)。原告自知理亏,撤诉了,当然还掏了一笔钱给被告作为鉴定费。

案子是赢了,但还是有些侥幸。假如事实与我担心的事情一样,原告在取得借条原件后立即添加50万元借款内容,不可能鉴定出来,被告只好吃这个哑巴亏。

这个案子警醒我们,借条、欠条要自己亲笔书写。如果是打印好的借条,要在正文末签名,防止添加打印内容。

欠债不还法律咨询,亲友欠债不还怎么办?

2017年9月28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这“天经地义”的事,有人就是做不到。如果这人不是你的亲友,你想怎么要债就怎么要,估计不会有什么纠结。如果这人是你的亲友呢?

我自一九九六年下半年进入某集团公司“清欠办”,开始满中国跑着收债,律师执业后虽然很少上门讨债,但主要业务仍然与“讨债”有关,屈指算来,我已经当了二十余年的“讨债鬼”了!千万别晚上遇见我,嘿嘿,,,

言归正传,亲友欠债不还怎么办

首先,回归一颗平常心。列位可能要说,平常心平常心,欠你钱不还你能有平常心吗?各位,我当然有,要不我怎么知道回归平常心有好处呢?为什么要回归平常心?还得从亲友为什么欠你钱说起。亲友欠款原因,估计绝大多数是你借给他的。为什么会借给他?大多数的人会说本来不想借,可是抹不开面子,只好借了。当然也会有很多人确实是想帮助亲友渡过难关。不管是什么原因你借了钱给他,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你整天愤愤不平,徒然伤了自己的身体。如果不是借而是被骗去的,估计回归平常心也难,后文再说。

其次,要搞清楚亲友为什么不还钱。一般来说,有有钱不还的,有暂时没钱但说有钱会还的,当然还会有现在没钱有了钱也不想还的,等等。无论是什么情况,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是必要的。下面结合案例,说说我建议怎么对待。

有钱不还,好说,告他。我曾经到北京某法院办一个案子。原告与被告是大学同学,原告公司在深圳,被告公司在北京。生意上、经济上两人互相支持。据说为了一宗合作生意不愉快,被告说要用原告借给他的钱弥补损失,不再还款。原告认为自己无辜,被告有钱买宝马就是不还款,当然很气愤,一来二去两人反目成仇。原告委托我之前,提出的唯一要求就是官司不能输(没说一定要拿回钱),因为输了在大学同学圈面子不好看。

我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有的已经三四年了,没有备注汇款用途,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所转款项是“借款”,但是考虑到他们的大学同学关系,我斟酌再三,还是接下了这个案子。最后,官司赢了,五十几万借款也连本带息收回来了。后来该北京同学的公司到深圳某法院把深圳同学的公司给告了,索要七十几万,还是我代理,踢回去了,详情在别的主题内分享。

没钱才还不了的,我的建议是等。如果有借条在,注意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就行。有还款期的,让欠款人写个还款承诺。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我有几个亲戚,上世纪九十年代图人家的2分利,一共借出去近二十万。借款人厂子倒闭跑了,若干年后公安把人抓住了,说是经济纠纷给放了。去年再遇上他,看起来没钱可还,因为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大家伙合力让他在欠条上再次签字承诺还款,把时效续上,也只能这样了。

暂时没钱的,但你估摸下来认为他不至于有钱不还的,一定不要急,只要不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收回钱的可能性总会有的。

暂时没钱,有钱了可能也不会还的,这种人你也要果断。反正迟早得翻脸,早点告他,有一份法院判决在,不怕他有钱不还。

上面所说的告,我指的是民事起诉,不是到公安局报案。对于被骗的,不管对方是不是亲友,去报案是可行的选择之一。数额够大时,骗子面对的牢狱之灾也小不了。但是,把骗子送进监狱,能不能拿回钱呢?如果你想得到答案,请回到上面,按上面区别对待的方式再分析一下。

我认识的一个客户,沉迷赌博,经常有直升飞机从澳门飞来深圳接他去赌(事后得知),以投资的名义,骗他堂妹汇给他800余万元,他把其中300余万元以投资收益的名义汇还给了堂妹,欠着近500余万元还不了了。堂妹要不到钱,报案把堂哥抓了起来。本想能逼着堂哥还款,可堂哥虽然被判了十几年,钱却还不上。从惩罚的角度,堂妹报案是有意义的,从要回欠款的角度,堂妹或许自己把要款的路断了。

因此,面对亲友欠款不还,我建议区分情况后,如果决定尽快处理,还是以民事诉讼为好。如果还能等,钱已经欠着了,等等也无妨。

写到这里,我还是不能忘记了人性的光辉。穷国的债务咱们大中国都可以免除,您的穷亲友欠的那点钱,如无关紧要,免了还清净。

从“涉布”三案谈证据的运用与收集

2017年9月27日

得益于我本科学理工的经历,但凡办起与技术有关的案件,总能游刃有余。七八年前,某公司因取消布匹供应合同成了被告,从网上找到我代理,成功之后,近几年又因布款收不回,委托我打了两场官司,遂成“涉布”三案。

大家可能会问,既然以案说证据,总得先收集证据再谈运用证据吧?非也,大家都知道学以致用之理,应该也能明白“为用而收”之道。你想要用什么样的证据,再去收集这些你要用的证据,胜利是否来得轻松一些?

涉布第一案,被告因发现原告采购布匹的目的,是为原告某客户生产某款成衣,该客户将与自己的关联公司抢夺香港同款成衣市场,遂以无法生产出符合合同约定技术指标的布匹为由,发邮件告知不能供货,要求提供退回定金的收款账号。原告可能不知道被告取消供货的真实原因,一再降格以求,被告仍然推脱说实现不了。原告眼看交期临近,收货无望,捉摸着先收回定金再说,遂直接回邮件告知收款账号。被告退完款后,以为从此无事,把这事也给忘了。

某日,被告财务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一笔款项,当日下午,江门某区法院法官上门送达诉讼材料。一看起诉状,原来是被买不着布的这家客户给告了,以取消供货为由索赔16万元,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17万元存款,遂委托我来应诉。

查阅收到的诉讼材料,原告证据有合同、定金支付凭据、“布办”确认凭据,索赔交涉往来邮件,向其客户支付16万元“赔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从违约索赔诉讼证据准备的角度,原告律师似乎做得很完美。作为被告,胜算在哪儿?

委托人说,我们发过邮件给原告,原告回了账号给我们,我们退了定金,不该再赔了,当然也没说不用赔。邮件呢?是用OUTLOOK收下来的,网上没有,公司电脑里有。电子邮件,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效力能得到法院认可。否则一旦对方不予承认,很难被法官采信。让公司员工抱着电脑主机跑了几家公证处,公证处回复说已经下载到电脑中的邮件无法确认与原始邮件相符,不能公证。哪该怎么办?

这就涉及到了证据的“运用”了。大家看过前面的内容,可能想到的还是如何运用自己的证据。而我在这里要讲的是运用对手的证据。原告证据电子邮件,也没有经过公证,内容对被告不利,我们也可以不予承认,如果我们不承认,原告也是没有什么办法的。但是,不承认原告的邮件证据(经比对系真实邮件,只不过是一系列连续往来的后半部分,发账号的邮件是前半部分,原告没有提供),虽然足以给原告律师带来麻烦,但不足以打败原告,这是一个无用的否认。如果承认呢?

根据庭审程序,原告举证在先,一旦我认可原告提交的连续邮件后半部分的真实性,被告势必很难否认我提交的邮件前半部分的真实性。即使当庭否认,法官也不会相信原告的质证意见。所以,我要利用原告的证据,要让原告认为举证顺利,没有公证也得到了认可,顺势认可我的邮件证据。

其时,严苛的证据规则正在生效中,过期证据不被采纳的案例比比皆是。我的邮件证据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原告开庭前肯定收到了我方提交的邮件证据。但是,证据规则只规定了在期限内提交证据,没有要求说明举证目的,我当然不会象某些科班律师一样事先提交。这种情况下,原告律师很难发现我的举证意图。
果然,质证过程很顺利,被告最关键的邮件证据虽未公证,原告律师毫无怀疑地认可了。接下来的辨论,才让他发现,原来这份证据才是要命的。审案的法官年龄不小,一口广东话,发现我听不太懂,艰难地用我也听不太懂的普通话审完了案件。判决说,被告要解除合同,原告未附任何条件,直接回复收款账号,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赢了!
涉布第二案,上述被告向深圳一家制衣公司供布,该公司制衣完成后,出货给客户,客户作撕裂检查时,衣服上的团花部位很容易撕裂,据说全批成衣损失几大十万,故拒绝付布款。

有上案在,此案当然又委托给了我。发函催收,不给,那就起诉、查封,对方不怕,请了一个年轻美女律师应诉。这律师说话那个慢呀,一个庭从9:00开庭到12:30,她在慢慢地讲,女法官在慢慢在听,我在强忍着饿(没吃早饭,从此开庭再也不敢不吃早饭了)。

被告不想付款,是确有损失。布有没有问题,原告说没有,被告说有。法官听谁的?当然是听证据的!

原告为了证明布匹合格,提交了两次检测合格报告,被告说是收货后退货再检的,才发生两次检测报告,那我就问,退货的证据在哪?没有。

法庭发问阶段,我又运用上了理工知识。我问被告女律师,你们的衣服做好后还有什么工序,律师不知道,扭头问旁听的公司老板,说还要水洗。我再问,水里要加什么化学药剂吗?女律师问过老板后说要加膨松剂、软化剂等。我再问,你们加的这些化学试剂比例合适吗?衣服易撕裂与这些化学试剂有关吧?女律师和老板答不出来了。女法官判,给钱还得付违约金!

涉布第三案,中山一家客户又不给布款了。这次虽说也提质量问题,但这客户想钻的空子,应该是一批十几万价值的布匹没有签收单,我提示客户多方收集录音,未果,要开票资料提前开发票给他。不要。

没有直接证据,那就查找间接证据。在同事叶律师的努力下,发现其他证据可以间接证明这笔交易的存在,再指望庭审时发问获取证据,且不能再等待委托人收集证据,起诉吧。

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被告不出庭,发问环节指望不上,出现了法官只能询问原告一方,需要原告充分举证的不理想情况。法官说,你们再找些证据来吧?
货是快递过去的,快递货物的签收单没有保存。而且快递员赶时间,很多情况下签字手续不严谨,不签字或者随便谁都可以签。所以既找不到快递单,快递单照片的证明力也不够。怎么办?

证人证言!这是我们代理案件尤其是代理被告时很不想面对的证据。证人作证无需再提供证据证明他说的话,证人宣誓很容易让法官认为这人不敢说谎,可以采信。那我们为何不用?没费多大周折,快递公司提供了证词,提供了运费收款凭证。这补强的两份证据,说起来还是间接证据。但法官终于完全相信这笔货款的存在了。判,给钱付息。

涉布三案,说明了认真审查证据,不要轻言放弃的重要性。低水平的对手可能送给你有利于你的证据,该用就用,不要客气。理直气壮的诉求和举证,能让法官在证据不一定绝对充分时,运用证据盖然性裁判规则进行裁判,靠间接证据也能赢。

小公司股东之殇

2017年9月27日

“合伙的生意难做”,我母亲虽然不是商人,这句话却从小到大给我说过很多遍。以至于我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无数次地引用这句话。

现行公司制是否自西方引入,我未曾考证过,但中国大陆小公司股东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合伙人,倒毋庸置疑。用这句话来为我的股东股权咨询开头,很容易引起咨询者的共鸣,我的解答也容易听明白。

我有一个朋友的朋友,他想租一堆物业来做二房东,把一个相交不深却意愿相同的人引为股东。筹备之初,为体现公心,定下两股东各占50%股权之初意,然后问询于我。我在说过同样的话之后,提醒他调整持股比例,他没有听进去。公司成立后,虽然请我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但股权设置这一先天缺陷,终于导致了公司的分崩离析,两股东还动上了手。

另一大学师弟之弟,也是与另一人合资注册公司,两人各持股50%。业务蒸蒸日上之际,另一股东让其担任财务的未婚妻配合,把公司50万元转入自己私人账户,用于自己新开的公司经营。这个新开的公司用的未来丈母娘的名字登记,法律上还追究不了他。但这50万元是公司的,总得拿回来吧?可是人家也说不行,为啥?他说自己出资了50万元,这钱有权收回去。这些人眼中,公司就是合伙,想走就能走,公司法是什么?他才不管呢。

有法律在,治他是没有问题的,劳民伤财而已!公章、执照被他拿走,公司要想要回自己的钱,起诉手续还不好准备。想挂失重办,公安、工商说没有丢失不可挂失,重办不了。报案求助,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还好有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才通过一审、二审、执行基本维护了公司的权益。但公司肯定是开不下去了,结局就是两个字,散伙!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基础在于股东的人合性。股东能合到一处,钱不够可以想办法筹措,公司能存续下去。人合不到一起了,公司资本再多、业务再好也得完蛋。所以说,想开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律和选好合作股东一样十分重要。如果自己不自律,合作股东再好,你也能把这个公司整黄了。你自己好,合作股东起了外心,你也就及时收手吧,拖着只会越来越糟心!

可能有人会说,把投资合同签好,条款完善,违约责任定得重重的,也不保险吗?我说不保险,现在法制日趋完善,合同签在那里,不至于“牛皮写字狗吃掉”,但追究违约责任的成本、由此衍生的后果,仔细想想,你还认为保险吗?

处理了很多涉及小公司股东的纠纷之后,我深刻地感觉到,只有等到全社会的公司治理意识得到提高,小公司的法人财产真正能独立于股东之时,那些奇葩的股东纠纷才会日渐减少。而在现今社会,你想与他人开个小公司,就得看开点,要么你带着别人发财,要么指望别人带你发财。发上财了说运气好,没发上财也不要怨法律。法律能帮助你维权,想靠法律发财做太平股东,您还得等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