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件选择的原因,我总是代理原告的案件做得多,代理被告的案件做得少。记得某法院一个高才美女马法官(她判的案件水平还是很高的,虽然某一案件因不采纳我的观点被中院改判过,但不妨碍我对她水平的认同,可惜现在辞职了。)说过一句话,她认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原告都是有理的。虽然说话的场合是在法庭上休庭后,听她说话的我恰恰是被告的代理律师,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被她认定为原告无理。但她说的话我是信的,不仅仅因为她是一个法官或她的水平,更多的是来源我自己的经验总结。
大多数的人喜欢凭经验办事,我也不能例外。很多人喜欢享受胜利,而不接受失败。帮一个有理的当事人,无论庭外协调,还是庭上舌战,理直气自壮,心情想不好都难。如果自知理亏,还要设词狡辩,即使看在毛爷爷的份上,与吃个苍蝇何异?
列位要说了,狡辩等于吃苍蝇,那黄律师吃过苍蝇吗?吃过(真苍蝇真没有,不过上初中时食堂隔夜蒸饭,老鼠屎吃过不少),没吃过怎知“苍蝇”之味?凭想象又如何能让人信服?吃过“苍蝇”,看过很多的代理人吃“苍蝇”,以至于对对手的同情已经超越了愤恨,常常对助手学徒说,唉,难为对方律师了,那滋味真不好受啊。
体面的、高水平的辩论,即使也属“狡辩”之流,对手心中可能是佩服而不会是同情或鄙夷。体面的、最低限付出之输,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也会给被告律师一声赞叹。
曾经有一系列案件,各案原告经被告介绍,参与某某投资项目。投资款汇入被告银行账户,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后,把介绍人告上了法庭。此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自知所答辩的观点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因而着力在揭露原告的虚假陈述和证据漏洞上,一审法官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判被告败诉。我再代理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被上诉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该款系受诈骗转至上诉人账户,其后又主张该款系‘误转’并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主张该款为借款,因被上诉人前后主张均不一致,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款项系借款,本院对其有关借款的主张实难采信。”法官在裁决时使用“实难采信”四字,为我多年律师经历所仅见,也从未在他人裁决文书中见到。寥寥四字可以看出,法官同情被上诉人(原告),但因我揭露出来被上诉人的自相矛盾之处太过明显,法官的无上法宝“自由心证”无法祭出,想维持原判“实无可能”,无奈呀!
上案中关键证据公安笔录,得来殊为不易!一审法官无视调取申请,未予调取。二审法官收到申请后,答复说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决定是否调取。等到合议,尘埃几近落定,再幼稚的律师也不会相信这个几乎不可能的答复。于是否,我把庭审记录条分缕析,据理力争,法官看实在搪塞不过,安排调取公安笔录,终于锁定必胜之局!
投资有风险!作为律师,我无意于评判原告投资人的得失。作为被告代理人,体面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才是我至奉的圭皋。而最近接受的一宗大案被告委托,委托人说,即使你判断会输,我也要请你,能输得体面一些更好。有这样的委托人,我又怎能不倾尽全力呢?
中国人习惯了自力更生,凡事总喜欢自行处理。但事有千种,不是每一件事都能自行处理得了的,无奈只能求助他人。第一个想到找律师的,可能是受过西方教育或影响的人,不会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大多数的中国人,面对纠纷,先想到的是找关系,看有哪一个亲戚或者朋友能帮上忙,如果找下来没有能帮忙的人,或者找来帮忙的人解决不了问题,再想想能不能找政府,如果政府也解决不了,可能会有人建议:找个律师问问吧。
律师是要吃饭的,找律师得花钱,这应该是普罗大众的共识。但能不能少花?会不会被律师坑了?宣称免费咨询的律师电话中,会不会藏着什么套路?接电话的这个律师能解决我的问题吗?我相信,大多数人在想要找律师时,都不免自问一番。
中国人赶上了好时候,经济发展,法治提高,政府的心思都在老百姓身上。相比上个世纪,百姓的见识已经大有提高,不会有哪个人再把律师当成官了。律师,是中介,是服务者。无论这个律师有着多高的学位、多少个头衔,你花钱,他就可能给你提供服务。所以,自问之后,倒真没有什么人在打电话给律师时会有什么紧张。
不紧张当然是好事,这样才能把问题讲清楚,才能听明白律师的解答。几个律师问下来,这件事该怎么处理,大多人心中有数了。不过,要是律师们的解答相左,不知该信哪一个?是不是比打电话之前更烦呢?
世界上没有万能的人,律师更不是万能的。药医不死病,佛渡有缘人,很多事情在发生时已经决定了它的结局,如果这是一个坏结局,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改变;如果这是一个好结局,可能会因为没有律师或没有好律师而变成一个坏的结局。我经常喜欢用炒菜来向当事人说明上述观点。如果你提供的菜原料不好,再好的厨师也没有办法把它炒成一盘好菜;如果菜原料没有问题,能不能炒出好菜来,就得看厨师的水平了。
有人把律师称为法匠,我深以为然!律师与厨师,战场不同,道理相同,都得用脑动手。律师比厨师可能多动了一张嘴,也因此有人说律师是靠嘴吃饭的。对于这个说法,我是不赞同的。我一个大学同学,说话并不是很流利,也很难做到侃侃而谈,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
所以,判断你所遇到的律师是不是适合你,不要仅看表面,更不能轻信承诺。我经常说,法院不是我开的,我决定不了案件结果。我能做的,就是不耽误你的事。把该你的好结局拿回来,但这需要你的合作与信任!律师与委托人,犹如一条战壕中的战友,只有合作才能胜利,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发挥出律师的最好水平。
曾经一个我带出来的律师来找我,说他办的一个案子一审败诉了,他建议当事人上诉。上诉人说好,但请律师代垫上诉费,胜诉后多给律师费。他问我能不能做。我说,委托人是一家公司,上诉费也不多,不可能困难到出不起上诉费。委托人想让你垫,说白了就是失去了对你的信任。而信任是一切代理关系的基石,信任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案子即使有天大的冤枉,你也不应该再去代理,让委托人另请高明吧。他是一个年轻律师,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和认同我的话,至于后面有没有继续代理,我也没有再问。反正,在于我,如果对我没有信任,我就会觉得耻辱,带着耻辱即使能挣到钱,又有何意义?
我的亲戚朋友,也会遇到麻烦,也需要请律师。由于地域或案件本身的原因,我基本上是不会去代理的。但作为律师,对于找什么样的律师,怎样与代理律师相处,总是要指点一二的。我反复叮嘱的,就是信任。我曾经说过,如果你已经不再信任你所请的律师,最好立即解除委托。如果不能够解除,你千万不能把你的不信任表露出来,祈祷吧,可能是你自己不该不信任律师。
一、内水(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1、内水(海)、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织部分,但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有无害通过权。
沿海国对在内海和领海航行的外国船舶,除非船舶内部事务干扰到沿海国安宁,原则上船舶内部事务都由船旗国管辖。
2、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组织部分
沿海国在毗连区仅对海关、移民、财政、卫生等事项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里拥有拥有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拥有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的权利。但是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知会国家海底管理局并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一、使馆及使馆人员特权与豁免
1、使馆是与中央交涉的全能对外交往机关。
2、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
3、使馆财产不得征收,不得征用。
4、使馆邮袋绝对不得开拆。
5、使馆外交人员刑事管辖完全豁免,其他相对豁免。
二、领馆及领馆人员特权与豁免
1、领馆是与地方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2、领馆馆舍相对不得侵犯。
3、领馆财产不得征收,必要时可以征用。
4、领馆邮袋有重大理由、派遣国代表在场时可以开拆。
5、领馆人员职务行为豁免,非职务行为不得豁免。
三、相同点
1、使馆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适用不受欢迎的人制度。
2、使、领馆其他人员适用不被接受的人制度。
一、外交机关
1、中央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国务院)、外交部门。
2、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使馆、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特别使团。
3、特别使团
性质是外交机关,但其特权与豁免比照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二、使馆人员
1、使馆外交人员包括
馆长(大使、公使、代办);一般外交人员(参赞、武馆、外交秘书、随员)。
2、领事官员包括
领馆馆长(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领事官员(职业领事、名誉领事)。
3、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开始
使馆馆长:递交国书时开始。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时开始。
其他人员:到任职务自动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