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生意难做”,我母亲虽然不是商人,这句话却从小到大给我说过很多遍。以至于我在解答法律咨询时,无数次地引用这句话。
现行公司制是否自西方引入,我未曾考证过,但中国大陆小公司股东习惯于把自己当成合伙人,倒毋庸置疑。用这句话来为我的股东股权咨询开头,很容易引起咨询者的共鸣,我的解答也容易听明白。
我有一个朋友的朋友,他想租一堆物业来做二房东,把一个相交不深却意愿相同的人引为股东。筹备之初,为体现公心,定下两股东各占50%股权之初意,然后问询于我。我在说过同样的话之后,提醒他调整持股比例,他没有听进去。公司成立后,虽然请我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但股权设置这一先天缺陷,终于导致了公司的分崩离析,两股东还动上了手。
另一大学师弟之弟,也是与另一人合资注册公司,两人各持股50%。业务蒸蒸日上之际,另一股东让其担任财务的未婚妻配合,把公司50万元转入自己私人账户,用于自己新开的公司经营。这个新开的公司用的未来丈母娘的名字登记,法律上还追究不了他。但这50万元是公司的,总得拿回来吧?可是人家也说不行,为啥?他说自己出资了50万元,这钱有权收回去。这些人眼中,公司就是合伙,想走就能走,公司法是什么?他才不管呢。
有法律在,治他是没有问题的,劳民伤财而已!公章、执照被他拿走,公司要想要回自己的钱,起诉手续还不好准备。想挂失重办,公安、工商说没有丢失不可挂失,重办不了。报案求助,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还好有一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才通过一审、二审、执行基本维护了公司的权益。但公司肯定是开不下去了,结局就是两个字,散伙!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基础在于股东的人合性。股东能合到一处,钱不够可以想办法筹措,公司能存续下去。人合不到一起了,公司资本再多、业务再好也得完蛋。所以说,想开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律和选好合作股东一样十分重要。如果自己不自律,合作股东再好,你也能把这个公司整黄了。你自己好,合作股东起了外心,你也就及时收手吧,拖着只会越来越糟心!
可能有人会说,把投资合同签好,条款完善,违约责任定得重重的,也不保险吗?我说不保险,现在法制日趋完善,合同签在那里,不至于“牛皮写字狗吃掉”,但追究违约责任的成本、由此衍生的后果,仔细想想,你还认为保险吗?
处理了很多涉及小公司股东的纠纷之后,我深刻地感觉到,只有等到全社会的公司治理意识得到提高,小公司的法人财产真正能独立于股东之时,那些奇葩的股东纠纷才会日渐减少。而在现今社会,你想与他人开个小公司,就得看开点,要么你带着别人发财,要么指望别人带你发财。发上财了说运气好,没发上财也不要怨法律。法律能帮助你维权,想靠法律发财做太平股东,您还得等着!
由于案件选择的原因,我总是代理原告的案件做得多,代理被告的案件做得少。记得某法院一个高才美女马法官(她判的案件水平还是很高的,虽然某一案件因不采纳我的观点被中院改判过,但不妨碍我对她水平的认同,可惜现在辞职了。)说过一句话,她认为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原告都是有理的。虽然说话的场合是在法庭上休庭后,听她说话的我恰恰是被告的代理律师,案件的最终结果也被她认定为原告无理。但她说的话我是信的,不仅仅因为她是一个法官或她的水平,更多的是来源我自己的经验总结。
大多数的人喜欢凭经验办事,我也不能例外。很多人喜欢享受胜利,而不接受失败。帮一个有理的当事人,无论庭外协调,还是庭上舌战,理直气自壮,心情想不好都难。如果自知理亏,还要设词狡辩,即使看在毛爷爷的份上,与吃个苍蝇何异?
列位要说了,狡辩等于吃苍蝇,那黄律师吃过苍蝇吗?吃过(真苍蝇真没有,不过上初中时食堂隔夜蒸饭,老鼠屎吃过不少),没吃过怎知“苍蝇”之味?凭想象又如何能让人信服?吃过“苍蝇”,看过很多的代理人吃“苍蝇”,以至于对对手的同情已经超越了愤恨,常常对助手学徒说,唉,难为对方律师了,那滋味真不好受啊。
体面的、高水平的辩论,即使也属“狡辩”之流,对手心中可能是佩服而不会是同情或鄙夷。体面的、最低限付出之输,法官在判决时,可能也会给被告律师一声赞叹。
曾经有一系列案件,各案原告经被告介绍,参与某某投资项目。投资款汇入被告银行账户,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后,把介绍人告上了法庭。此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自知所答辩的观点难以得到法庭的认可,因而着力在揭露原告的虚假陈述和证据漏洞上,一审法官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判被告败诉。我再代理上诉,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被上诉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该款系受诈骗转至上诉人账户,其后又主张该款系‘误转’并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上诉人返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又主张该款为借款,因被上诉人前后主张均不一致,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涉案款项系借款,本院对其有关借款的主张实难采信。”法官在裁决时使用“实难采信”四字,为我多年律师经历所仅见,也从未在他人裁决文书中见到。寥寥四字可以看出,法官同情被上诉人(原告),但因我揭露出来被上诉人的自相矛盾之处太过明显,法官的无上法宝“自由心证”无法祭出,想维持原判“实无可能”,无奈呀!
上案中关键证据公安笔录,得来殊为不易!一审法官无视调取申请,未予调取。二审法官收到申请后,答复说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决定是否调取。等到合议,尘埃几近落定,再幼稚的律师也不会相信这个几乎不可能的答复。于是否,我把庭审记录条分缕析,据理力争,法官看实在搪塞不过,安排调取公安笔录,终于锁定必胜之局!
投资有风险!作为律师,我无意于评判原告投资人的得失。作为被告代理人,体面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才是我至奉的圭皋。而最近接受的一宗大案被告委托,委托人说,即使你判断会输,我也要请你,能输得体面一些更好。有这样的委托人,我又怎能不倾尽全力呢?
中国人习惯了自力更生,凡事总喜欢自行处理。但事有千种,不是每一件事都能自行处理得了的,无奈只能求助他人。第一个想到找律师的,可能是受过西方教育或影响的人,不会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大多数的中国人,面对纠纷,先想到的是找关系,看有哪一个亲戚或者朋友能帮上忙,如果找下来没有能帮忙的人,或者找来帮忙的人解决不了问题,再想想能不能找政府,如果政府也解决不了,可能会有人建议:找个律师问问吧。
律师是要吃饭的,找律师得花钱,这应该是普罗大众的共识。但能不能少花?会不会被律师坑了?宣称免费咨询的律师电话中,会不会藏着什么套路?接电话的这个律师能解决我的问题吗?我相信,大多数人在想要找律师时,都不免自问一番。
中国人赶上了好时候,经济发展,法治提高,政府的心思都在老百姓身上。相比上个世纪,百姓的见识已经大有提高,不会有哪个人再把律师当成官了。律师,是中介,是服务者。无论这个律师有着多高的学位、多少个头衔,你花钱,他就可能给你提供服务。所以,自问之后,倒真没有什么人在打电话给律师时会有什么紧张。
不紧张当然是好事,这样才能把问题讲清楚,才能听明白律师的解答。几个律师问下来,这件事该怎么处理,大多人心中有数了。不过,要是律师们的解答相左,不知该信哪一个?是不是比打电话之前更烦呢?
世界上没有万能的人,律师更不是万能的。药医不死病,佛渡有缘人,很多事情在发生时已经决定了它的结局,如果这是一个坏结局,不会因为律师的介入而改变;如果这是一个好结局,可能会因为没有律师或没有好律师而变成一个坏的结局。我经常喜欢用炒菜来向当事人说明上述观点。如果你提供的菜原料不好,再好的厨师也没有办法把它炒成一盘好菜;如果菜原料没有问题,能不能炒出好菜来,就得看厨师的水平了。
有人把律师称为法匠,我深以为然!律师与厨师,战场不同,道理相同,都得用脑动手。律师比厨师可能多动了一张嘴,也因此有人说律师是靠嘴吃饭的。对于这个说法,我是不赞同的。我一个大学同学,说话并不是很流利,也很难做到侃侃而谈,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
所以,判断你所遇到的律师是不是适合你,不要仅看表面,更不能轻信承诺。我经常说,法院不是我开的,我决定不了案件结果。我能做的,就是不耽误你的事。把该你的好结局拿回来,但这需要你的合作与信任!律师与委托人,犹如一条战壕中的战友,只有合作才能胜利,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发挥出律师的最好水平。
曾经一个我带出来的律师来找我,说他办的一个案子一审败诉了,他建议当事人上诉。上诉人说好,但请律师代垫上诉费,胜诉后多给律师费。他问我能不能做。我说,委托人是一家公司,上诉费也不多,不可能困难到出不起上诉费。委托人想让你垫,说白了就是失去了对你的信任。而信任是一切代理关系的基石,信任已经不存在了,这个案子即使有天大的冤枉,你也不应该再去代理,让委托人另请高明吧。他是一个年轻律师,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和认同我的话,至于后面有没有继续代理,我也没有再问。反正,在于我,如果对我没有信任,我就会觉得耻辱,带着耻辱即使能挣到钱,又有何意义?
我的亲戚朋友,也会遇到麻烦,也需要请律师。由于地域或案件本身的原因,我基本上是不会去代理的。但作为律师,对于找什么样的律师,怎样与代理律师相处,总是要指点一二的。我反复叮嘱的,就是信任。我曾经说过,如果你已经不再信任你所请的律师,最好立即解除委托。如果不能够解除,你千万不能把你的不信任表露出来,祈祷吧,可能是你自己不该不信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