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2014年11月21日

一、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法律咨询、新离婚法财产分割

1、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过户之前,可撤销赠与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房改房不可分割,归父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4、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