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2015年4月15日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三、劳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1、劳动领域中的一部分行政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

3、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

4、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5、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2015年4月14日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包括:

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与身份的多样性。

权力义务的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前者指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如公务员的辞退、处分等。

后者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前者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

后者是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法定抵押权,抵押权转让

2015年4月13日

一、法定抵押权、抵押权转让

1、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

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所以抵押权不能离开债权而独立存在。

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

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

2、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果债权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债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抵押权期限、抵押权顺位

1、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其抵押权的顺位是什么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

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期限

http://www.shendalaw.com/chinese/sdjs-3-2.asp?id=107

三、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

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2015年4月13日

一、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折价

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

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变卖

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和行使期间

http://www.flzx.com/lawyer/lwh663/blog/301284.html

二、抵押权消灭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属于债权的从权利。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

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抵押权登记

1、抵押权登记

http://baike.baidu.com/view/4305103.htm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2015年4月13日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1、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实现也称抵押权的实行,指抵押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在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须于一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

抵押人、抵押权人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指代对象的权利义务却是截然相反。

抵押人也叫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通过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

二、抵押权人是什么意思

1、抵押权人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抵押权人是受抵押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三、土地抵押权、船舶抵押权

1、土地抵押权

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转移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2、船舶抵押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